imtoken唯一官方|加密货币在中国合法吗

作者: imtoken唯一官方
2024-03-08 19:19:28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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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国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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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媒称,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通知,全面禁止与虚拟货币结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关的服务。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被禁行列,相关部门将强化对与之相关的一切行为的监控。  据日本《朝日新闻》9月25日报道,中国央行发布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它同时列举了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名称,明确表示其不得在市场上流通。未来各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和打击力度。  报道称,虽然中国此前一直禁止在国内进行有关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但用户似乎依然可以利用境外的交易所进行交易。  据报道,中国政府预计将在明年正式发行数字人民币,为避免引发市场混乱,出台了禁止发行加密货币等民间数字货币的方针。  另据英国《金融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将其监管“火箭筒”指向数字资产市场一个利润丰厚且规模庞大的部分:在境外开设业务以规避本地法规的加密货币交易所。报道称,作为一系列打击加密货币行动的最新举措,中国央行周五称,境外机构向中国境内提供相关服务是非法的。它警告说,任何帮助这些机构运营或是提供营销宣传和技术支持的境内工作人员都将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又据西班牙《国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在加强对加密货币的打击力度。中国央行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宣布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为非法活动。该通知把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视为非法的金融活动。  据报道,该通知是由10家政府监管部门联合发出的。  报道指出,中国的银行从2013年开始被禁止从事加密货币业务,但上述通知在性质划分和影响范畴等方面比过去的禁令更为严格。  报道称,该通知引发数字货币价格暴跌。信息网站币虎网站上数千种加密货币比24小时前的价格平均下降了5.7%。比特币下跌5.3%,跌至41450.8美元。  相关监管部门表示,中国曾是这些数字货币的主要市场之一,未来将开发“新系统”以应对加密货币带来的风险。中国央行表示,加密货币扰乱了金融系统,为洗钱、诈骗、传销、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无视禁令者将受到调查,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报道还称,加密货币矿场将被关闭,不允许开设新矿场。  报道指出,该通知进一步加大了中国自2017年以来对加密货币施加的压力。这项禁令一方面是一系列环保措施的组成部分——在电脑上挖掘加密货币需要消耗大量电力,并造成碳排放;另一方面是一场强有力的监管运动,避免金融系统遭受过度风险。  此外据俄罗斯报纸网9月24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一切虚拟货币交易的通知。比特币价格在1小时内暴跌3000多美元,跌幅达6%。  据报道,在比特币价格下跌的背景下,山寨币价格也纷纷降低。以太坊价格下跌7%,卡尔达诺和币安币贬值6%。  (来源: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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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买卖比特币合法吗?| 一篇短文讲清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 知乎

在中国买卖比特币合法吗?| 一篇短文讲清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 知乎首发于谷奔随笔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在中国买卖比特币合法吗?| 一篇短文讲清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徐健(谷奔)比特币自从2009年问世以来,经历了多次大起大落。进入2021年,比特币又迎来一次大的涨幅。2021年2月16日,比特币对美元的汇率,突破5万美元。这自然掀起了广大群众对比特币,以及更广义的加密货币的兴趣和热情。特斯拉也参与了进来。据投行 Wedbush 估计,特斯拉在过去一个月中仅由于比特币疯涨,已大赚约 10 亿美元,很可能比 2020 年卖电动车赚得还多。公开文件显示,特斯拉已经购买了价值 15 亿美元的比特币。可以说,比特币又一次赚足了媒体和大众的眼球。不过,很多人还是担心比特币的安全,尤其是合法性。经常问的一个问题是:在中国买卖比特币合法吗?其实这个问题提得非常笼统。我相信这个问题是普通投资者提出和关心的,因此我把它细化为三个问题,希望能够通俗明白地讲清楚比特币的法律属性。第1个问题:我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想从他人手里买比特币,或者把我的比特币卖给他人,会触犯刑法吗?也就是说,会被拘留甚至关进监狱吗?答案是不会。(当然前提是没有其他触犯刑法的情形)第2个问题,我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想从他人手里买比特币,或者把我的比特币卖给他人,会触犯行政法规吗?也就是说,会遭到行政处罚吗?比如说罚款甚至没收等?答案是不会。(当然前提是没有其他违反行政规定的情形)第3个问题。我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想从别人手里买比特币,或者把我的比特币卖给他人。如果出现了买卖纠纷,能够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返还款项或比特币吗?我想你的诉讼理由可能是这样的,即主张比特币不是国家承认的货币,因此要求法院判决交易违法、合同无效,从而达到返还款项或比特币的目的。如果是这样,答案是不一定,但很大概率不行。目前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不一致,但是倾向上,是认定交易及合同有效(如果没有其它无效情形)。法院把比特币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那么就是买卖双方的自由意愿,风险也当然是自担。好了,上面这三个细化的问题,应该能够理清普通老百姓对于买卖比特币的合法性的担忧了。简而言之,国家法律目前是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就像你去网络游戏里边,买卖一些游戏道具一样,这是一种数字商品,也可以说是数字收藏品。因此的话。对于个人买卖,法律上并不禁止的,交易风险肯定是自担的。那么,国家对于比特币的法律规制,红线在哪里呢?通过上面的分析,你应该能体会到,原则在于,如果你把比特币作为数字商品来使用,没有问题。但是,国家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因此,如果你以货币金融的属性使用比特币,便触及了法律的红线。什么是以货币金融属性来使用呢?其实这主要牵涉机构而非个人,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禁止银行类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如支付宝)涉足比特币业务。包括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第二,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第三,不论是个人或机构,如果参与代币发行融资(例如在区块链上发行代币并集资),则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这点个人也要注意,如果个人在区块链上发行代币并集资,则触犯了法律的红线,甚至涉嫌犯罪。最后,想了解详情的读者,可以在网上搜索并阅读下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等。编辑于 2022-12-29 15:35・IP 属地北京数字货币虚拟货币比特币 (Bitcoin)​赞同 8​​1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谷奔随笔徐健博士的工作生活分享(公众号:谷

国内虚拟货币交易是否合法? - 知乎

国内虚拟货币交易是否合法?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虚拟货币虚拟商品网络经济国内虚拟货币交易是否合法?如题显示全部 ​关注者12被浏览30,740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添加评论​分享​10 个回答默认排序孤鹤​​互联网行业 监事​ 关注今年六月中国香港在发交易牌照啦,比起前几年的紧张气氛,肯定是缓和多了。当然大陆依然是属于被打击的对象,特别是很多电信诈骗杀猪盘都会假借虚拟币的名义,昨天还收到了反诈短信来着,大家也要擦亮眼睛。不过大洋彼岸倒是越来越严峻了,SEC将大量主流币归类为证券,还把DeFi称为诈骗。当然,以贝莱德为首的各大机构仍然在努力申请各种BTC现货ETF,谁都知道美国真正做主的是谁,未来的结果依然很混沌。编辑于 2023-08-02 13:14​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二本谈币​​技术推广行业 技术员​ 关注最高指示:逃离币圈,珍惜小命!违不违法,不是重点,挣钱才是王道!再问一句,违什么法?只要不发币即可,数字资产受法律保护朋友发来贺电,告知说,看到这样一篇文章:整治虚拟货币炒作乱象,国家网信办出重拳→,吓得我拍起了大腿,连连叫好,干得好!早就该把这群给封了,天天鼓吹炒币,害的多少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多少人孩子改姓老婆改命,奉劝诸位粉丝,遵纪守法,远离炒币,弘扬正能量,杜绝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信息,做一个遵纪的公民!每年都会来那么一两次。开头一段很多人会大惊失色,这咋不炒币了呢?兄弟,我从未鼓吹过各位炒币,甚至一直劝退:二本谈币:讲真话,普通人不适合玩币二本谈币:玩币,你挣不到钱二本谈币:币圈99%的人都在亏钱,你却还在拜大神?二本谈币:还不信?看似捡钱的币圈,亏钱才是常态还有很多内容,请在家长监督下观看,经过无数次历史证明,炒币一定是挣不到钱的,甚至可能被骗,在国家的号召下,奉劝各位迷途知返,趁早上岸,远离炒币大军,正儿八经屯点即可。原本幸福小家,死于合约爆仓,短线乱来,又有多少币圈同仁命归美团,增加了就业压力,实在不该。我常说,别炒币,你不信,看吧,这次上头说了,你还不信?还要以身试法,这不是找抽?属于你的才叫机会,其他的并不属于你,明白了解? 多年经验告诉我,别人推销来的机会都不是机会,自己选的路才是正道,炒币致富是忽悠,老实屯币才是王道。你说谁不知道要屯币啊?我说,那还不赶紧去?知行合一才能挣到钱,口炮胡扯只能凉,奉劝各位粉丝,远离炒币,珍惜小命。戒色,戒毒,戒炒币,如果戒不掉,多看看二本的出师表,让你真正怀疑人生, 认识币圈!二本谈币:拉人头的多半是坑,远离即可二本谈币:大V人设崩塌,喊单暴雷的套路二本谈币:币市新诈骗,认知须提升二本谈币:骗术横生的币市,防不胜防的骗子二本谈币:明知对方是骗子,你还跟人家玩,这是病,得治!严重怀疑自己是反诈博主,讲了这么多真话~发布于 2023-08-02 10:04​赞同 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在国内合法吗? - 知乎

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在国内合法吗?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法律虚拟货币比特币 (Bitcoin)电子货币区块链(Blockchain)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在国内合法吗?一切有关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的行为都合法吗?显示全部 ​关注者28被浏览68,236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添加评论​分享​21 个回答默认排序知乎用户不能说是合法的,但是也并不是非法的。从多起法院的判例来看,比特币等加密货币作为财产,是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但是确实没有明确规定。在最近多起涉及加密货币的判例中,法院通常会将涉案的比特币认为是财产(不是类似毒品案中的那种。。。)。加密货币作为一种爱好者之间交流的收藏品,其行为并不受到任何法律的直接限制。当然,加密资产的一些衍生行为,确实是受到了限制,比如爱西欧,代币融资行为。从大势来看,加密资产列入监管是必然的。并且随着法定货币的数字化,数字资产和加密货币的紧密联系也必然会有相应法律法规做出限定。发布于 2018-10-31 21:08​赞同 19​​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刘红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 主任​ 关注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技术和模式,近年来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应用。区块链技术的一个重要应用领域就是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基于加密算法和网络共识机制的数字化资产,它不依赖于任何中心化的发行机构或管理机构,而是通过网络节点之间的交易和验证来产生和流通。虚拟货币的储存和交易需要借助于专门的软件或工具,即虚拟货币钱包。虚拟货币钱包是一种用于管理虚拟货币地址和私钥的应用程序,它可以让用户发送和接收虚拟货币,以及查询余额和交易记录。虚拟货币钱包根据储存状态是否联入互联网,可以分为冷钱包和热钱包。冷钱包是指将私钥储存在离线的设备或介质上,如纸质钱包、硬件钱包、U盘等,它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但使用起来不太方便。热钱包是指将私钥储存在联网的设备或平台上,如手机钱包、电脑钱包、网页钱包、交易所钱包等,它具有较高的便捷性,但容易受到黑客攻击或平台风险的影响。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火热,越来越多的创业者看中了热钱包的商机,纷纷推出了各种各样的热钱包产品和服务,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体验和功能。然而,在创业过程中,热钱包也面临着不少法律风险点,需要引起重视和规避。以下从几个方面简要分析: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和监管政策数字资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和监管政策。有些国家认为数字资产是一种合法的支付工具或商品,有些国家则禁止或限制数字资产的发行和交易。在中国,根据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认定代币发行融资(ICO)属于非法集资活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要求所有已经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尽快清退所筹集的资金。此外,根据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认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提供服务。 因此,在中国境内开展热钱包创业项目,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或协助从事任何形式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不得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提供兑换、交易、结算等服务。同时,也要关注国际上数字资产监管政策的变化,避免触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数字资产的安全保护和风险防范热钱包作为在线存储数字资产的钱包,面临着黑客攻击、系统故障、数据丢失等风险。一旦发生这些风险,可能导致用户的数字资产损失或被盗,甚至引发用户投诉、诉讼、索赔等法律纠纷。因此,热钱包创业项目需要加强数字资产的安全保护和风险防范,具体措施包括:-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数字资产的存储、转移、备份等操作,防止内部人员的失误或不当行为。- 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安全措施,如加密、多重签名、防火墙等,保护数字资产免受黑客攻击或其他外部干扰。- 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如发生安全事件时及时通知用户、隔离风险、恢复数据等,减少损失和影响。 - 明确用户协议和服务条款,充分披露热钱包服务的风险和责任,提示用户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私钥等信息,限制或免除自身的责任。- 考虑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如数字资产保险、网络安全保险等,以增加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数字资产的税务处理和合规报告数字资产作为一种新兴的资产形式,在税务处理和合规报告方面也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数字资产的税收政策有所差异,有些国家将数字资产视为财产或商品征收所得税或增值税,有些国家则将数字资产视为货币或金融工具征收资本利得税或印花税。在中国,目前尚无明确的关于数字资产税收政策的法律法规,但根据现有的税法原则,个人持有或交易数字资产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提供或接受数字资产作为支付工具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因此,在开展热钱包创业项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根据自身的业务模式和收入来源,合理确定自身的纳税义务和纳税主体,依法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 根据自身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及目标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合理规划自身的跨境业务和转移定价策略,避免重复征税或逃避征税。- 关注国内外数字资产税收政策的变化和动态,及时调整自身的业务和财务安排,遵守最新的法律要求。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如反洗钱法、外汇管理条例等,履行必要的合规报告义务,如实报告自身及用户涉及到的数字资产交易情况。海外地区对钱包的监管政策1.香港:2023年1月31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发布了加密资产和稳定币讨论文件的咨询总结,在金管局的初步构想中,“提供存储用户私钥的服务,使用户能使用并管理其所持有的受规管稳定币”的钱包将被以发牌形式进行监管。在前述的咨询总结中,金管局提到,对于钱包,其监管框架中的要点包括将限制其主营业务,譬如钱包运营商不应从事借贷活动。虽然前述咨询总结只是金管局的构想,是否落地尚不可知,但表明了当局的监管态度,给热钱包的合规指明了一点方向,即,热钱包创业的主营业务聚焦,不要做过多金融业务,同时随时留意金管局是否要求热钱包申请牌照。2.欧盟:2020年1月10日生效的《反洗钱第五号指令》(The Fifth Money Laundering Directive (5AMLD))同样将托管钱包纳入监管范畴,要求托管钱包在相应的国家进行登记注册作为当局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AML/CFT)的手段。3.美国:2023年6月2日,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和农业委员会的共和党人联合发布了《数字资产市场结构法案(Digital Asset Market Structure Act)》的草案,该草案提出,开发数字资产钱包应用程序——的公司仅提供辅助服务(ancillary services),不应受SEC的直接监管。由上可见,针对钱包,比较严格的监管集中于托管钱包。无论技术上是否可能,从法律上,热钱包的创业者要对“储存用户私钥”的托管行为存在合规敏感度。结语热钱包创业是一种涉及虚拟货币的创新型业务,其法律风险点主要包括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和监管政策、数字资产的安全性和责任问题、数字资产的税务处理等。热钱包创业者需要根据不同市场的法律环境和监管动态,加强热钱包的安全防护措施,明确热钱包服务协议中的责任条款,遵守相关的合规要求和合同义务,以规避或减轻潜在的法律风险。发布于 2024-02-01 10:07​赞同 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十部门: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经济・科技--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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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021年09月24日18:10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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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9月24日电 (黄盛)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该《通知》。

《通知》明确,要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具体来说,一是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要构建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责编:崔元苑、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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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各联盟的细节

2在各国家或地区的细节

开关在各国家或地区的细节子章节

2.1亚洲

2.2美洲

2.2.1北美洲

2.2.2中美洲

2.2.3加勒比地区

2.2.4南美洲

2.3欧洲

3参见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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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在各国或地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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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法律地位   法定货币   允许(合法使用比特币)   有争议(对比特币的合法使用有一些限制)   有争议(基于现有法律的解释,但不直接禁止比特币)   禁止(全部或部分禁止)

本列表列出比特币在世界各国家或地区的合法性和相关政策。 [1]各国对比特币都有不同的政策。

在各联盟的细节[编辑]

国家或地区

不合法性

 欧洲联盟

合法

欧洲银行业管理局: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障。2012年12月6日央行在该报告中写道:“本报告是为讨论虚拟货币体系提供基础的第一次尝试。尽管这些体系可能在金融创新和为消费者提供另外的支付工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它们显然也会产生风险。”该报告补充道:“由于虚拟货币体系的规模小,除了这些体系的用户,这些风险不会影响到任何人。”该报告回顾了比特币的历史,评论了其基本特征,包括货币方面和技术操作方面。[2][3]

在各国家或地区的细节[编辑]

亚洲[编辑]

国家或地区

不合法性

 俄罗斯

合法

2014年2月8日,政府宣布全面禁用比特币。 [4]

2016年11月,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宣布比特币“并非违法”。[5][6]

2017年4月10日,根据俄罗斯财政副部长阿列克谢·莫伊耶夫(Aleksey Moiseev)的说法,到2018年俄罗斯可能会承认包括比特币的加密货币。[7]

 以色列

合法

2014年2月19日,以色列政府对公众发出警告:“这种匿名性可用于犯罪活动,包括洗钱、非法融资和资助恐怖主义。” [8]

截至2017年,以色列税务机关发表声明称,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不属于货币的法律定义,既不属于金融证券的定义,也不属于应税资产。[9]每次出售比特币时,卖方都必须缴纳25%的资本利得税。矿工、比特币交易商将被视为企业,并且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征收17%的增值税。[10]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禁止

根据央行等五个部委2013年印发地《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并非真正意义的货币”。根据央行货币金银局官网2017年发布的《关于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或推广数字货币的风险提示》,央行尚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也未授权任何机构和企业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无推广团队。目前市场上所谓“数字货币”均非法定数字货币[11],因此,引起了中国大陆媒体题为“比特币们究竟是不是货币?”,对各国央行货币政策的质疑。[12]

2013年12月5日,继维基解密泄露美国外交电报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功地防范了信息风险后,[13][14]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等五个部委及时地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宣布比特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监管范畴内,将不被视为有效的交易结算工具,因为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非真正意义的货币。

2014年初,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比特币的使用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风险:

政策风险:比特币的去中心化特性会可能对传统货币体系产生威胁,影响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并减少财政收入;

法律风险:目前比特币仅仅作为虚拟商品而不是货币受到各国的法律保护;

投机风险:比特币没有国家信用或实物资产作保障,并且价格可能出现大幅波动,对投资者来说风险极大;

洗钱风险:比特币具有匿名性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资金流向难以监测,将非常容易规避政府的监管;

替代风险:比特币还存在信用保证缺失、安全性能较差和易导致通缩等缺陷,同时还得面对各种后起的山寨币的竞争,存在较大的替代风险。[15]

向记者回答有关问题,称“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16][17]。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关于货币体系演变的思考和言论。

2009年3月23日,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不久,比特币创建之际,在央行官方网站发表《关于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思考》一文,提出了去主权化的国际货币体系,即“创造一种与主权国家脱钩、并能保持币值长期稳定的国际储备货币”。 这篇文章在大陆官方网站消失。[18]

2014年4月11日, 比特币“与集邮者收集的邮票一样”,“是一种能够交易的资产而非支付货币”。[19]

2016年2月13日, “比特币是不要中央银行的”数字货币。[20]

在2017年3月10日,“数字货币、区块链等技术会产生不容易预测到的影响。”[21]

2017年2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李礼辉表示:“比特币,它是建立在一个无国界的平台上,.....对人民币汇率会有一定的影响,在一定意义上还是会对国家的金融安全造成一定的冲击。”李礼辉说:“既然比特币和比特币的交易平台具有了金融的属性,就必须装进法律和监管的笼子里头。”[22]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禁止虚拟货币交易[23]。

2018年7月6日,新华社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人民币参与交易的比特币,其全球占比从之前的90%以上,已经降至1%不到,基本实现无风险退出。[24]

2021年5月21日晚间,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会议提出三点大要求,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

2021年五月底开始,内蒙古、新疆、青海、四川相继出台政策,全面清理和关停虚拟货币挖矿业务。其中四川的比特币矿场遭到断电[25]。

2021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约谈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等银行和支付机构,就严打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提出要求[26]。

2021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发布《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要求相关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等服务,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服务[27]。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十部委9月1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

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改委、中宣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部门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对“挖矿”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29]。

2021年11月16日,中国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加密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是由当局发行的货币,无法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中国发改委将针对产业集中式挖矿、国营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展开全面整治。[30]

 台湾

合法

2013年12月30日,中华民国中央银行与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表示,比特币因为不具法偿效力、不具真正通货等特性而并不能视为货币。该行将比特币视为高度投机之数位“虚拟商品”,但因可能有资安等种种风险,而建议民众在交易时必须注意其风险,并且禁止比特币于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流程中所使用[31]。

 香港

合法

2014年1月15日,香港消委会警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风险高。[32]

 日本

合法

2014年2月27日,日本监管机构开始研究比特币监管问题。早些时候,日本金融厅发言人向华尔街日报说,比特币交易所不在金融厅的监管范围内。日本央行近期也表示,央行并没有处在监管比特币交易所的位置上。财务省也说监管比特币不属于其职责所在。[33]

2016年6月3日 通过了一项法案,认为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类似,可以用作支付方式。[34] [35]

2017年4月1日日本仮想通货法((改正资金决済法)Payment Services Law)生效,承认虚拟货币的合法支付地位。

 新加坡

合法

新加坡中央银行2014年就比特币是否监管表示,比特币交易是商业考量,政府无权过问,也不会干涉比特币的交易与使用行为。三大银行之一DBS新加坡发展银行2020年底,推出Digital Exchange,提供四种法定货币和四种主要加密货币之间的兑换,数字资产正式货币化,比特币现货交易受承认[36]。

 泰国

合法 / 银行禁令

缺乏合适法规,视为非法行为。2013年7月,泰国当地一家比特币创业公司表示因为泰国中央银行已经完全禁止了比特币的流通交易,所以他们不得不终止了所有业务。[37]

 土耳其

合法 / 银行禁令

2021年4月16日,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发布了一项法规,禁止直接或间接使用包括比特币在内的加密货币和其他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的数字资产来支付商品和服务费用,理由是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2021年4月30日开始的交易风险。[38]

 韩国

合法

禁止未成年人和所有外国人交易比特币。成年韩国人可以使用在银行也有真实姓名的账户在交易所进行比特币交易。银行和交易所负责核实客户的身份和执行其他反洗钱规定。[39][40]

美洲[编辑]

北美洲[编辑]

国家或地区

合法性

 美国

合法

即使在法律健全的美国,其不同的政府部门为比特币制定了不同的政策。根据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系统FinCEN2013年发布的虚拟货币个人管理《条例》,比特币是一种“货币”。相反,根据美国国内税收署2014年的《通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财产”而非“货币”。另外,根据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2017年对比特币ETF申请的决定,比特币即不是“财产”,也不是“货币”,而是一种“期货”。这些相互矛盾的政策为司法带来了困惑。[41]

2017年3月,美国西北大学普利兹克法学院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 Pritzker School of Law)教授,约翰·麦金尼斯(John O. McGinnis)和 Boies Schiller Flexner 律师事务所律师,凯尔·罗氏(Kyle W. Roche)在他们发表的论文《比特币:秩序无需法制的数码时代》中指出,比特币是一种潜在的第三种货币体系,对国家控制更具抵抗力,因为它没有物理属性 ,在加密下操作,并且可以创建设置数字上限。所需的信用不在于任何政府,而是在于那些核实比特币交易过程中,去中心化去和共识主动性秩序。建立在非法治秩序上的比特币,其重要性不但影响到它本身的发展,而且为其他领域开启了超越国家法律的可持续性平台。[42]

2013年5月,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系统FinCEN发布了虚拟货币个人管理《条例》。阐述了具备“可转换”性的虚拟货币。这种类型的虚拟货币具有实际货币的同等价值,或是实际货币的替代品。[43] [44] [45]

2013年5月,美国国土安全局通告称,电子货币交易网Mt. Gox首席执行官马克·卡普利斯(Mark Karpeles),没能如实告知他在富国银行开设的账户是用作货币兑换,并查封比特币交易账户。[46]随后,Mt. Gox公布交易认证机制——用户需提供政府承认的身份证和债务信息。[47][48]

2013年5月,加州政府金融(DFI)机构资深大律师,保罗·克莱顿,用信函通知《比特币基金会》终止货币交易活动。[49]比特币基金会律师派崔克·默克(Patrick Murck)表示,加州DFI似乎在试探性地,用这封信向比特币经济生态发送一个警告。[50]

2013年8月,美国德州联邦法官 Hirsh 把比特币裁为合法货币,受《联邦证券法》监管。[51][52][53]

2013年8月,美国政府税收征管机构担心有人用比特币逃税。[54]

2013年8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理事 Bart Chilton 认为它是一种期货。[55]

2013年8月,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担心比特币会被用来非法活动。[56]

2013年11月,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交会的代表出席美国参议院的一个听证会时称,比特币是一种合法的金融工具,这一说法预计将会推进比特币合法化的进程。据听证会上公布的文件,美联储主席伯南克认为,比特币“或具有长期的承诺”,也能够某一天“促进更快速、更安全和更高效的支付体系”。目前还没有必要对虚拟货币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管。[57]

2014年3月25日,美国国内税收署25日发布通知,认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为“财产”而非“货币”,并拟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58]。

中美洲[编辑]

国家或地区

合法性

 哥斯达黎加

不被当作通货

2017年10月,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英语:Central Bank of Costa Rica)发表声明称,比特币和加密货币不被视为通货,不受法律支持,也不能在哥斯达黎加的国家支付系统上交易。中央银行强调,任何使用加密货币的人都需要自担风险。[59]

 萨尔瓦多

合法

主条目:比特币在萨尔瓦多(英语:Bitcoin in El Salvador)2021年6月9日,萨尔瓦多国会通过《比特币法》,认定比特币为该国法定货币[60][61][62]。同年9月7日,比特币正式成为萨尔瓦多法定货币[63][64][65]。

 尼加拉瓜

自2014年起不受监管

截止2014年,尼加拉瓜政府并未通过任何关于比特币的法规,中央银行也没有发布任何裁决或指导方针。2014年1月新日报(西班牙语:El Nuevo Diario)报道称,一位美国银行家使用比特币购买了尼加拉瓜房地产。[66]:Nicaragua

加勒比地区[编辑]

国家或地区

合法性

 牙买加

合法

2017年,牙买加银行发表声明称,必须为利用加密货币技术创造机会。牙买加银行表示,他们计划开展一系列提高对加密货币的认识的活动。[67][68][66]:Jamaica

 千里达及托巴哥

合法

2018年,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中央银行(英语:Central Bank of Trinidad and Tobago)发表声明,表示愿意与提供金融科技和虚拟货币的公司合作,同时也警告虚拟货币具有风险性,可能促进犯罪活动,并且在出现问题时缺乏保险和监管机构的追索权[69]

南美洲[编辑]

国家或地区

合法性

 阿根廷

合法 / 银行禁令

比特币可能被视为货币,但不是法定货币。根据阿根廷民法典,比特币可能被视为商品或物品,并且比特币交易可能受民法典下的商品销售规则管辖。[66]:Argentina

2022年5月5日,阿根廷中央银行禁止金融机构促进任何与加密货币相关的交易。[70]

 玻利维亚

非法

完全禁止。[71]玻利维亚中央银行(英语:Central Bank of Bolivia)于2014年发布了一项决议,禁止比特币和任何其他不受国家或经济区监管的货币。[72]

欧洲[编辑]

国家或地区

合法性

 德国

合法

2013年8月,德国政府认可比特币的法律和税收地位,视为合法记账单位,成为全球第一个正式认可比特币合法身份的国家。[73]

 瑞士

合法

瑞士联邦政府目前正在评估比特币给瑞士金融系统带来的机会。他们也在评估比特币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一种外汇,从而在现有法律下允许机构投资者进行比特币交易。[4]

 丹麦

合法

研拟将虚拟货币纳入法规护规范。

 挪威

合法

视为一种商品资产,研拟课征资本利得税。

 法国

合法

法国政府宣布比特币违法,但几周后成立国家《比特币基金会》。[74]欧洲央行发表“虚拟货币架构”报告,法国比特币交易平台取得PSP资格。

法国财政部于2014年7月11日颁布了有关虚拟货币专业人士,交易所和税收运作的法规。[75]

 英国

合法

2014年1月21日,审核比特币税收问题或调整增值税。[76]

参见[编辑]

比特币法

反对比特币法律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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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l Salvador Becomes First Country to Adopt Bitcoin as National Currency.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7 September 2021 [7 September 2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9-07). 

^ El Salvador bought $21 million of bitcoin as it becomes first country to make it a legal currency. CNBC. 7 September 2021 [2022-08-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18). 

^ 66.0 66.1 66.2 引证错误:没有为名为regulation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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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uthbertson, Anthony. Cryptocurrency Round-Up: Bolivian Bitcoin Ban, iOS Apps & Dogecoin at McDonald's. ibtimes.co.uk.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imes. 20 June 2014 [23 February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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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ench Senate Holds Hearings on Bitcoin. 2014-01-15 [2017-07-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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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比特币货币法比较法学各国相关列表隐藏分类:​有参考文献错误的页面引文格式1错误:日期CS1美国英语来源 (en-us)含有缺少网址的网站引用的页面CS1西班牙语来源 (es)需要从英语维基百科翻译的条目未完成列表使用小型讯息框的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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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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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

银发〔2021〕237号

来  源:

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5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1〕237号

来       源: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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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挖矿、炒币全面被禁,比特币在中国迎来寒冬_澎湃号·湃客_澎湃新闻-The Paper

币全面被禁,比特币在中国迎来寒冬_澎湃号·湃客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挖矿、炒币全面被禁,比特币在中国迎来寒冬2021-06-23 07:37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字号原创 吕海洋 机器之能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文称,已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要求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必须严格落实《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监管规定,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得为相关活动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整理报道 | 吕海洋此次央行约谈涉比特币业务的银行和机构,可以说是触动了加密货币在国内市场的根本命脉。人民银行有关部门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滋生非法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央行要求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必须严格落实《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监管规定,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得为相关活动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此外,各机构要全面排查识别虚拟货币交易所及场外交易商资金账户,及时切断交易资金支付链路;要分析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资金交易特征,加大技术投入,完善异常交易监控模型,切实提高监测识别能力;要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压实责任,保障有关监测处置措施落实到位。一防范金融风险,国内加密货币整顿力度持续加大今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政策整顿国内加密货币市场。5月18日,互联网金融协会、银行业协会和支付清算协会三协会联合发布公告提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三天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发文表示「将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 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这也是国务院层级首次次明确要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在此之前,监管层对加密货币的态度一直不甚友好。2017年,中国即已关闭了本土加密货币交易所,扼杀了全球比特币交易90%的投机市场。并于2019年,封禁了国内对加密货币交易所和初始币发行网站的访问权限,并通过禁止外汇打击所有加密货币交易。加密货币去中心化,不受政府监管的特性,使其更容易被人为操控,成为资本武器。对加密货币的担忧不仅局限于中国,本月早些时候,全球监管机构均发声呼吁数字货币遵守严格的银行资本监管规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警告说,「加密资产的泛滥,可能会引发金融稳定的担忧」。中国银行原副行长王永利在谈到比特币时曾表示:「货币问题非常复杂,当前人们对货币的认知已经完全混乱,正因为这样,比特币才会出现“信仰”,对于比特币投资,可以持有,但不要靠它赚钱。」人民银行约谈会后。参会机构均表示,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要求,不开展、不参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进一步加大排查和处置力度,采取严格措施,坚决切断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资金支付链路。6月21日,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支付宝等机构接连发布「关于禁止使用我行(司)服务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的声明」。支付宝还表示,将严密监控排查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针对重点网站和帐户建立巡查制度,以检测非法的加密相关交易。封禁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的加密货币业务,势必从资金层面动摇国内加密货币市场炒作的根本。随着国内对比特币采矿和炒作打击力度的加大,使加密货币在全球市场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扑朔迷离,这也大幅打击了全球投资者的信心。自5月以来,比特币价格呈断崖式下跌,从最高点每枚6.5万美元拦腰斩断,跌至3.2万美元。然而,过去一个月的暴跌,并没有完全对冲掉今年年初的暴涨,似乎也没有完全撼动比特币的根本价值体系,相比今年年初,比特币价格涨幅仍有11%的盈余空间。不过,目前中国政府对加密货币的禁令只限制了加密货币交易所、发行加密货币、金融机构服务和采矿,并没有直接禁止个人持有加密货币。二环保禁令掀比特币矿场关停潮5月底,证券时报曾发文《比特币挖矿与「碳达峰」目标背道而驰》,批评比特币挖矿导致的大量能源浪费和碳排放。而这也并非唯一一家对此事做出报道的主流媒体。剑桥大学的比特币电力消耗指数(CBECI)显示,全球比特币开采耗电在今年5月中旬达到峰值,约为140太瓦时(TWh,年化),比荷兰、瑞典等国2020年的总用电量还要多。据估计,目前全球65%的比特币开采在中国完成。美国财政部长珍妮特·耶伦曾表示,「中国比特币开采非常集中且严重依赖煤炭发电。此前,新疆地区一个煤矿突然关闭,使全球将近四分之一的比特币散列率离线。」一直以来,中国很多地区的电力供给以煤电为主,污染巨大且供电量吃紧。比特币挖矿大量耗电,与3060的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离,也成为了比特币在中国的一宗「原罪」。新疆、四川、内蒙古和云南是中国比特币矿场最集中的四大省份。其中仅新疆就占全球算力的近36%,云南排名第四,占全球散列率的5.42%。其中,新疆、内蒙古矿场均采用高污染的煤电。由于耗电量过大,国内很多矿场甚至通过偷电降低成本。今年初,汉中市即宣判了一例窃电挖矿案件,涉案矿场拥有矿机725套,挖矿期间窃电181.6万千瓦时,价值近120万元。随着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发文要求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各地政府立刻严令关停比特币矿场,四大挖矿主要省份,先后发文严查矿场。虽然打击矿场大幅降低了低能效比的资源浪费,但全面关停的政策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电力资源」浪费。四川由于水电资源丰富,每到丰水期,都有大量的水电资源因用力不足而被「废弃」。对此,四川省政府办公厅曾在2019年8月印发《四川省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确定在甘孜、攀枝花、雅安、乐山、凉山、阿坝等6个市州分别开展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试点。2020年,四川陆续批准两批水电消纳示范企业,名单中曾覆盖多家以大数据科技为名义的矿场企业。在此次矿场的关停潮中,四川省亦积极响应,要求在川相关电力企业在6月20日前完成甄别清理关停工作。6月18日,「挖矿大省」四川省发改委、能源局正式下发《关于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据报道,6月20日0点,四川省内26家矿场全面断电。其中包括黑水科迪大数据有限公司、金川科迪技术有限公司、理县恒业天辰科技有限公司、马尔康恒业天辰科技有限公司等。BTC.com的数据显示,6月19日23:40到6月20日00:48之间,一小时内没有挖出一个比特币区块。中国矿场的关停导致了比特币的哈希值(或处理能力)大幅下降,当前比特币全网平均算力126.83EH/s,相比历史最高点197.61EH/s(5月13日)已跌去近36%。目前,中国头部矿场AntPool算力下降27.53%,BTC.com算力下降18.34%,Huobi.pool算力下降36.79%。随着中国禁令的出台,耗电量迅速下降,截止6月20日,年化耗电已降至87.67TWh。此外,矿场封禁为显卡用户带来了好消息,市调机构JPR判断,今年一季度就有大约70万张显卡流入矿工手中,占当季显卡总出货的25%,金额大约5亿美元。国外网友@gregable一直在eBay上跟踪不同显卡的价格走势,并制作了详细的趋势图。根据他的记录,显卡价格走势今年上半年一直在稳步走高,直到5月中旬达到一个顶峰,然后开始迅速下滑。具体型号方面,RTX 3090相比于最高价已经跌了多达32%,RTX 3080、RTX 3070也都跌了25%左右。他还以以太坊为基准,计算了显卡的价格/算力比值,发现在5月16日还是26美元/MH/s,现在已经跌到了20美元/MH/s,侧面证明显卡价格确实在下降。三严查炒币与鼓励区块链技术发展虽然中央一直严查挖矿、炒币,但主要聚焦防范金融风险和环保等目的,并没有因此而放弃区块链底层技术。6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将区块链列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分布式网络、加密技术、智能合约等多种技术集成的新型数据库软件。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发展,应用已延伸到数字金融、物联网、智能制造、供应链管理、数字资产交易等多个领域,展现出广阔的应用前景。其中再度明确了《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中将区块链作为新兴数字产业之一的方针,以及「以联盟链为重点发展区块链服务平台和金融科技、供应链金融、政务服务等领域应用方案」等要求。工信部强调,我国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已经具备良好的发展基础,在防伪溯源、供应链管理、司法存证、政务数据共享、民生服务等领域涌现了一批有代表性的区块链应用。区块链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初步显现。但同时,我国区块链也面临核心技术亟待突破、融合应用尚不成熟、产业生态有待完善、人才储备明显短缺等问题。《指导意见》提出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工业互联网的标识解析、边缘计算、协同制造等环节,培育新模式、新业态;建设基于区块链的大数据服务平台,促进数据合规有序的确权、共享和流通;利用云计算构建区块链应用开发、测试验证和运行维护环境;发展基于人工智能的智能合约等新技术,探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升区块链运行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未来工信部将重点从标准体系、技术平台、质量品牌、网络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协同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包括推动区块链标准化组织建设,建立区块链标准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技术攻关,构建区块链底层平台,打造区块链基础设施;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构建区块链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区块链基础设施和服务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培育一批高价值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四区块链底层技术应用实例《指导意见》还制定了培育一批区块链名品、名企、名园,建设开源生态的目标。提出补短板和锻长板并重,加快打造完备的区块链产业链。使区块链在实体经济等领域发挥效应,与与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其他新一代信息技术相互融合,实现优势和功能互补。工信部表示未来会积极推进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试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地方加快探索、构建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产业人才培养、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六项保障措施,为地方主管部门提供工作手段和抓手。目前,区块链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应用广泛,聚焦在跨境支付、产业金融、供应链、票据和保理融资、以及数字资产交易等方面。2020年7月,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发布了《2020全球区块链创新应用示范项目集》,其中包含了产业金融、政务治理、社会民生、司法存证、文化娱乐、智能制造等多个领域的43个区块链用例。其中,中国宝武与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同济大学等单位协作共同建立了「上海市大宗商品区块链供应链金融应用示范项目」。以宝武生态圈为业务场景,以国产自主研发的区块链为技术底层,最终形成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双链通」平台则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金融机构操作风险与成本较高、核心企业参与意愿不足等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平台以核心企业的应付账款为依托,以产业链上各参与方间的真实贸易为背景,使得核心企业的信用得以在平台内流动,使更多产业链上下游的小微企业获得平等高效的普惠金融服务。「京西信汇通」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也受到了钢铁行业的关注。纸贵科技与首钢基金旗下京西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度合作,依托京西保理现有的贸易业务与保理业务,合作打造了「京西信汇通」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围绕京西保理产业生态的创新型支付结算与供应链融资平台。参考链接: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4273265/index.htmlhttp://m.news.cctv.com/2021/06/21/ARTIPujjWcW7mNvXQtl63fi3210621.shtmlhttps://www.miit.gov.cn/zwgk/zcjd/art/2021/art_30c7489e3b3447318188d074f9f81044.html原标题:《挖矿、炒币全面被禁,比特币在中国迎来最冷寒冬》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比特币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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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区块链--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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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

单志广 何亦凡

2020年11月03日08:48 | 来源:人民网-区块链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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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Cryptocurrency)在很多宣传中被定位为“货币”或者“金融投资产品”,但不论每个人如何认知,可以肯定的是,在金融范畴内,“虚拟货币”并非“货币”。虽然在中国没有专门针对“虚拟货币”的立法,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所谓的“‘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另外,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文”)的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根据94公告、289号文等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政策,“虚拟货币”属于没有经过合法注册的涉金融和投资属性的事物,“虚拟货币”在金融领域是被禁止与法定货币兑换、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或进行发行融资交易的。

但因为“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可离线交易的特点,从技术和监管角度又难以做到让其在国内完全消失。因此,近年来国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人群仍然广泛存在。虽然这仍是一个小众市场,但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参与“虚拟货币”的人群越来越多,可能对中国金融监管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

本文的目的是根据94公告、289号文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进行分析。因为“虚拟货币”存在形式和所用技术的特殊性,本文将从多个场景入手开展尽量全面的分析和讨论。

本文所称的“虚拟货币”不包括各国已发行或将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同时本文也不涉及中国境内主体使用“虚拟货币”作为购买、投资或经营传统业务的支付或收款手段的情况。

一、“虚拟货币”的取得

1.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通过挖矿、空投或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金融监管层面是不支持上述活动的;

2.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通过支付法定货币,从某组织或个人处取得的“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该出售虚拟货币的组织或个人可能从事因发售、提供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间兑换等业务而涉嫌违法;

3. 当事人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通过合法出境的资金从任何其他方购买“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4. 当事人本身持有合法取得的某种“虚拟货币”,通过以币币交易的形式,取得另外一种“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的情况下,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二、“虚拟货币”的卖出和提现

1. 持有人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免费赠与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且289号文界定比特币具有虚拟商品的属性,从法理角度理解,作为虚拟商品的赠与行为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受赠方需就免费取得的资产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2. 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在境内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外币,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币的方式在境外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人民币,在上述情况下,无论买入与卖出之间经过多少次币币交易转换,其本质上违反了中国外汇管制相关规定并涉嫌洗钱犯罪;

3.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提现后,不论地区和币种,只要有盈利,均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4. 持有人将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和偷税漏税的情况下,以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方式转让给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不被政策鼓励;

5.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给他人,变相协助他人将资金非法出入境,则同样涉嫌洗钱犯罪,如果他人资金本身为非法所得,则可能涉及更多项犯罪。

三、“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

1.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虚拟货币”信息,包括提供个人间交易的撮合信息,涉及94公告规定的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被予以禁止;

2.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并在中国境内建立人民币通道和资金池,收取交易手续费等行为,被法律禁止;

3.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并集资人民币,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4.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或提供相应交易服务,形成组织体系,通过个人之间交易的形式开展业务的,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如果组织体系内设置有不同层级以及提成机制,还可能涉嫌传销罪;

5. 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主观提供绕过中国外汇管制的资金出入境服务的,形同地下钱庄服务,涉嫌洗钱罪。

总体来说,如果个人在境内希望购买和持有“虚拟货币”,可以有比较合法的方式实现,但在卖出环节,触犯法律的可能性就很高。任何在中国有组织并涉及到资金池的“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基本上都违反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在多个地方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认定“虚拟货币”为资产并给予保护。挖矿获取“虚拟货币”也并未违反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需要有变现的渠道。以个人的方式从挖矿企业那里收购“虚拟货币”不违反上述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收购后,再次销售则可能触发反洗钱和反非法集资的金融监管,导致账户被封等法律责任。

“虚拟货币”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区块链技术普及上具有非常正面的意义,并且“虚拟货币”的发展,也加速了各国货币管理部门积极研究和推动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会极大地促进资金流通效率,将会对商业世界产生巨大的正面影响。而这一切,也得益于“虚拟货币”行业的创新和尝试。法定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是否合法关联线下资产。目前“虚拟货币”仍然是以金融游戏或模拟盘的方式存在,与现实世界的劳动和生产没有任何关联,要突破这个局限,就需要各国针对数字资产进行详细立法,通过法律将线下资产关联到Token上,类似目前股票交易所的信息化系统内的一串码就代表了股权的合法持有一样。

不论“虚拟货币”对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具有多么大的积极影响,在实际操作层面,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都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公众应对中国有关“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认识,以便在接触到“虚拟货币”时,能够严格守法合规。“虚拟货币”受众范围非常小,专业性也很强,建议普通大众在没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涉足,避免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触犯法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责编:张天娇(实习生)、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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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虚拟货币资产监管的七处理解2022-04-25本文梳理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试图理清,虚拟货币在我国的法律性质、公民在何种情况下才不会违法违规。随着市值最大的虚拟货币——比特币等在国内被银行切段交易资金支付链条,虚拟货币交易所在2021年9月24日后被关停,以及2021年12月31日前境内用户的账户注销,很多人认为只要有了虚拟货币,在我国就是违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事实上,上述观点有失偏颇。为此本文梳理了一下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试图理清,虚拟货币在我国的法律性质、公民在何种情况下才不会违法违规。一、虚拟货币有价值吗?货币政策是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主要经济政策之一。货币政策运用的最基本条件就是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并调节利率、汇率、物价、就业和经济增长等等。即使随着技术进步,单一纸币发展为电子货币等多种形式,其背后依然是国家信用背书,这是最根本的基点。在可预见的未来,主权国家都不会放弃货币政策。因此,私人创造和发行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国家信用支撑,而且还会对当下货币主权、金融稳定、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目前的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目前就是这样的情况,10多年来已经有多个主权国家宣布不承认它们,甚至出台严格政策限制;它们更多是在民间被反复炒作,价格也被不断推高。二、虚拟货币在我国的法律属性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法〔2020〕346号)第58条规定,在第三级案由“346.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2013年12月份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对比特币的属性进行定义时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我们可以看出,比特币等在我国可以被视作虚拟财产,没有特别明示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外,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三、虚拟货币的流通性目前我国并无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禁止流通物不得进行交易。《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目前,我国并无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比特币的交易活动。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 号)并未禁止所有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禁止作为非法金融活动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也同样是禁止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依据该公告第1条的界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四、禁止虚拟货币的炒作行为我们要注意的是,虚拟货币的流通炒作在我国是一直被禁止的。在2021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为打击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要求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必须严格落实《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监管规定,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得为相关活动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各机构要全面排查识别虚拟货币交易所及场外交易商资金账户,及时切断交易资金支付链路;要分析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资金交易特征,加大技术投入,完善异常交易监控模型,切实提高监测识别能力;要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压实责任,保障有关监测处置措施落实到位。目前实施下来,实际上各银行和金融机构已经切断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资金支付链路。五、虚拟货币的物权属性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是对金融机构的工作要求,但是不是对虚拟货币的物权属性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不能说明禁止了虚拟货币的炒作行为,就认定在我国持有虚拟货币以及交易虚拟货币就是违法的。例如,比特币作为物权属性,可以自由转让以及作为价值特性进行等价交换的行为。对于作为物权属性的虚拟货币被侵权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引起法律争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六、虚拟货币的违法性根据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涉及虚拟货币的下列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者管理部门治理的行为:1.明确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2.另外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里我们注意“相关业务活动”具体的行为应该是指与“法定货币”同等法律地位的活动,例如购买产品等金融属性的活动都是违法活动。但是笔者认为对于虚拟货币的所有者作为物权主体,想有物权的一切属性,若被其他方侵权,应受法律保护。3.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由于很多虚拟货币的交易所架设在海外,但是给国内虚拟货币交易人员提供服务,从而达到使虚拟货币正常交易,对于给虚拟货币交易所从事辅助服务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4.对于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5.市场监管部门亦应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6.家机关重点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七、香港地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2019年11月6日,香港证监会就虚拟货币资产交易公布新框架,包括《有关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警告》和《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告诫投资者在香港购买虚拟资产(例如比特币)期货合约的风险。香港证监会发出警告称,虽然虚拟资产期货合约各具不同的条款和特点,但由于这些期货合约大部分都不受监管及高度杠杆化,故被认为具有极高的风险。营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能属违法。在《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中,香港证监会表示,证监会无权向买卖非证券性虚拟资产平台发牌照或执行监管。在现有监管框架下,只有向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现时于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达数十个,都不是香港证监会的监管对象。因此,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文作者: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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