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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03:30:57

四川川煤华荣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代池坝煤矿“5·6”顶板事故调查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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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煤华荣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代池坝煤矿“5·6”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22-11-08 】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阅读次数:9981】

2022年5月6日9时51分,四川川煤华荣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代池坝煤矿(以下简称“代池坝煤矿”)31135回风巷掘进工作面698m~703m段发生1起顶板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49.92万元。接报事故后,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玉治,四川省政府省长黄强、副省长罗强先后作出指示批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应急管理厅有关领导,广元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以及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川煤集团”)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煤矿,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至2022年5月7日20时20分,2名被困人员被救出(已遇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022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会同应急管理厅、广元市人民政府及广元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等部门,成立了四川川煤华荣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代池坝煤矿“5·6”顶板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受省纪委监委委托,广元市纪委监委会同省纪委监委派驻川煤集团纪检监察组同步成立了四川川煤华荣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代池坝煤矿“5·6”顶板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开展审查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技术认定及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一)四川川煤华荣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煤华荣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荣能源公司”)是川煤集团于2020年12月在原四川川煤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基础上,整合原五大煤炭子公司核心资产和业务,重整形成的煤炭主业公司,属国有企业,在全省分片派驻5个安全生产管理中心,代表公司履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广旺安全生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旺中心”)作为华荣能源公司管理职能延伸,负责广旺片区包括代池坝煤矿在内的9个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广旺中心配备班子成员3名,经理张克文,副经理、总工程师何智(分管生产技术),安全专班副组长黄正平(分管安全);设置了安全监管部、生产技术部、通风防突部、综合协调部4个部门。(二)代池坝煤矿代池坝煤矿位于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普济镇,隶属华荣能源公司,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45万吨/年,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达二级。矿井法定开采范围由26个拐点坐标圈闭,开采深度+820m至+235m,开采面积4.4522km2。许可开采5、7、8、9、11、12、13号煤层,目前开采11、13号两层煤,煤层平均厚度分别为4.37m、1.8m(均含夹矸),倾角40°~55°。矿井主要灾害为: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倾向性不易自燃。矿井采用平硐+斜井综合开拓,4个进风井和1个回风井。现开采水平+320m,划分五个采区,301、302、306采区已开采结束,303、304采区正在开采。现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31134、31344采煤工作面)、1个回撤工作面(31345采煤工作面)和3个掘进工作面(31135回风巷、305平巷、+235m水仓掘进工作面)。矿井实行“三·八”制作业,核定最大班入井作业人数200人。矿井采用中央分列抽出式通风、斜井串车提升、一级排水,建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图像视频监控系统、应急广播系统等。(三)代池坝煤矿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代池坝煤矿现有在册职工777人。配备矿领导7名:党委书记何晏,矿长贾正奎,纪委书记赵劲松,总工程师曾洪伟,分管生产副矿长何林波,分管安全副矿长袁祥清,分管机电副矿长邓学军,其中,贾正奎于2021年12月30日任矿长,计划2022年2月28日参训重新取得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因疫情影响培训推迟,其他均持有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设置有安监处、生产技术科、机运科、地测科、通防科、调度室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了综采队、综掘队、机电队、运输队、通风队、抽采队等11个基层队;配备了采掘、机电、通风、地测专业技术人员70名,各类特种作业人员263名。(四)复工复产情况2022年春节,代池坝煤矿1月30日至2月1日放假,2月2日—4日检修,2月4日通过华荣能源公司验收,2月5日恢复生产。二、事故区域现场勘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一)勘查情况1.垮冒区情况事故发生在31135回风巷掘进工作面698m~703m段。事故区域巷道宽度4.2m,顶板冒落空间呈不规则形态,冒顶最大高度3.6m、长度5m,垮冒煤矸约85m3,堆积巷道长度9.2m。垮落煤矸呈粉状、小块状,最大煤岩块体积约0.2m3。冒落区内煤层近似直立,可见上帮有2根锚杆悬于煤岩中,1根锚索脱落,下帮有3根锚索悬于煤岩中,锚杆方位与煤岩层夹角较小。事故地点有1台综合掘进机,长9.4m,刨头距离工作面迎头3.4m。事故救援报告载明:遇难者(李映明)位于综掘机尾部,综掘机与巷道下帮之间;遇难者(金荣志)位于综掘机上面,两人相距2.1m。2.31135回风巷布置情况31135回风巷布置在+320m水平303采区+388m区段石门以西的11号煤层中,为半煤岩巷,沿11号煤层走向布置。11号煤层为复合煤层,煤岩层产状平均为186°∠47°,平均厚度4.37m,煤层结构复杂,含夹矸3-5层(厚2.93 m),纯煤平均厚度1.44m,普氏系数f值为2;直接顶为灰黑色薄层状泥质粉砂岩,一般厚度9.46m,普氏系数f值为4;伪顶为灰黑色薄层状泥岩含大量煤屑,一般厚度0.3m,普氏系数f值为3;直接底为灰黑色薄层状泥质粉砂岩,一般厚度3~3.5m,普氏系数f值为4。31135回风巷设计长800m,三心拱断面,设计墙高1.8m,拱高1.4m,宽4.1m,巷道断面11.75 m2。2021年10月开始施工,采用综合掘进机掘进,已掘进710m。3.31135回风巷支护设计及矿压观测情况31135回风巷掘进作业规程中,支护设计采用锚杆+锚索+金属网支护,锚索眼深6.0m,呈五花眼布置,锚索间距3.6m,排距4.0m;锚杆眼深2.0m,每圈施工11根锚杆,锚杆间距为0.9m,排距为1.0m。作业规程要求:锚杆锚入稳定岩层深度为0.5m,锚索锚入稳定岩层的深度不低于2.05m;掘进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停掘,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31135回风巷每隔100m安装了一组顶板离层观测仪,专家现场抽查发现,煤矿未按照《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第6.5.1.3条①的要求,实际孔内观测点数为2个,且拉线未收紧,安装错误,不能反映顶板离层情况。①《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第6.5.1.3条:巷道顶板围岩深部位移观测范围不小于巷道跨度的1.5倍,孔内观测点数不少于4个。4.过构造安全技术措施情况31135回风巷掘进到681m处揭露一逆断层(f1),断距0.4m,煤层产状发生了变化,煤层倾角从原来的47°变成了57°,矿井编制的《关于31135回风巷过构造的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过构造期间锚杆间排距缩小至0.8m×0.8m,每排锚索施工3根,锚索间排距缩小至1.6m×1.6m。施工单位必须与矿调度室及生产业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请示、汇报。(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1.31135回风巷支护设计存在缺陷通过调查及技术分析,31135回风巷煤层正常时,煤层倾角47°,煤厚(含夹矸)4.37m,按作业规程中支护设计,每排有3根锚杆(顶部靠上帮位置)无法锚入稳定岩层,并且靠上帮的1根锚索锚入稳定岩层的长度低于设计值(2.05m),无法达到预期支护效果。2.过构造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差通过调查及技术分析,由于断层处煤(岩)层倾角增加到57°,虽然加密了支护,也增加了锚索数量,但由于倾角变大,顶部锚杆大部分已经无法锚到煤层顶底板岩层中,3根锚索已经有1根锚索无法锚到煤层顶板岩层中,另外1根锚索锚入煤层顶板岩层的长度低于设计值(2.05m),因此仅靠改变支护密度所起到的加强支护作用是有限的。巷道掘进到698m~703m段时,由于巷道上覆存在未发现的隐伏地质构造,巷道上覆煤(岩)层倾角陡增到80°以上。通过调查及技术分析,顶部锚杆只有2根锚杆能锚到煤层顶底板岩层中,3根锚索中只有1根锚索能锚到煤层顶底板岩层中。3.巷道垮冒段现场施工质量把关不严经调查取证,事故垮冒区巷道于5月4日早、中、晚3个班施工,施工长度分别是1.6m、1.6m、2.4m,并在各自施工段采用锚杆、锚索分别打设2排、2排、3排支护。由中班在上帮侧施工的1根锚索在巷道垮冒时脱出,掉落在巷道底板上,另有5根锚索处于悬吊状态。4.31135回风巷处于集中应力范围,增加了支护难度31135回风巷位于已形成的3933机巷(9号煤层)、31233(12号煤层)机巷之间,底板高于两巷底板1.55m,距31233机巷边对边6.5m,距3933机巷边对边6.83m。31135回风巷处于31233机巷、3933机巷集中应力范围,两边的集中应力叠加,再加上31135回风巷开挖后自身周边形成的集中应力,增加了巷道支护难度。《31135回风巷掘进地质说明书》中的“四邻关系”中对31135回风巷与相邻的31233机巷、3933机巷位置关系未作说明。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5月6日早班,矿井共有157名作业人员入井,带班矿级领导杨红(地测副总工程师兼地测科长)。6时20分,掘进一队队长何双辉组织31135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早班作业人员(共计10人)召开班前会。6时55分左右作业人员入井,7时40分左右到达31135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何双辉等人检查了工作面安全和煤仓安全情况后,皮带机司机唐开银开动皮带输送机,综掘机司机雷兵开动综掘机,其他人员则进行材料准备、清理巷道等作业。综掘机掘进了2m多后,停机并后退2m多,何双辉等6人就进入迎头进行支护作业。此时,通风队支部书记李映明、副队长金荣志两人到达该掘进工作面,准备将综掘机后方的防尘喷雾设施移到综掘机上方。9时51分,李映明、金荣志正在安装防尘喷雾装置时,综掘机上方巷道顶板突然垮冒,将2人掩埋。冒落点以里的何双辉等6人待冒落尘雾消散并观察一会后,从巷道下帮未垮冒部分间隙撤出,经清点发现少了李映明和金荣志两人,呼叫无应答。9时55分,何双辉用31135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电话向矿调度室报告了事故。(二)事故应急处置及报告情况调度室值班人员史长明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调度室值班主任沈晓兵汇报,沈晓兵立即报告调度值班矿领导袁祥清。袁祥清接报后,约上午10时分别向矿党委书记何晏、矿长贾正奎报告,并电话通知矿救护队出动救援。贾正奎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安排井下其他作业地点停工撤人,安排附近作业人员赶往事故现场参与抢险救援。因事故情况不明,贾正奎随后带领袁祥清和生技科、安监处有关人员一起入井赶赴事故现场核查,党委书记何晏在地面调度室组织抢险救援。12时28分,贾正奎查看现场情况后安排调度室将情况向上汇报。12时40分,矿调度员将相关情况向广旺中心调度室汇报。安全副总工程师张延良分别于12时44分、12时46分电话向广元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三处汇报了事故情况。此时距矿长贾正奎接到事故信息时间2小时44分,超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上报时限1小时44分,属迟报事故。接报事故后,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玉治,四川省政府省长黄强、副省长罗强先后作出指示批示。广元市成立了吴勇副市长任指挥长的事故救援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应急管理厅有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救援指挥部先后调动80名矿山救护队员,组织260名采掘工人,按照制定的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经过34小时29分钟全力施救,于2022年5月7日20时20分,2名遇难人员被运送出井。21时20分,救援指挥部宣布救援工作结束。5月10日善后工作处理完毕,矿区社会秩序稳定。(三)应急救援评估接到事故报告后,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响应快速,相关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协调救援工作。煤矿及上级企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成立了救援指挥部,迅速调动救援力量全力施救。在救援过程中,制定的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措施科学有效,没有造成次生伤害和事故扩大,做到了安全救援。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经调查,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49.92万元。(二)死者基本情况及司法鉴定意见李映明,男,49岁,中共党员,代池坝煤矿通风队党支部书记,专科学历,四川泸县人,身份证号:510821********6359,本矿工龄27年。金荣志,男,50岁,中共党员,代池坝煤矿通风队副队长,中技学历,重庆万盛人,身份证号:510821********6334,本矿工龄27年。经广元利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人均系机械性窒息死亡。五、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31135回风巷掘进工作面698m~703m段受隐伏地质构造影响,巷道上覆煤(岩)层倾角陡增到80°以上,围岩破碎,支护方式不可靠,2022年5月4日中班施工的巷道顶部和上帮2根锚索未锚固到稳定岩层,上帮侧锚索受力脱出,支护失效,巷道顶部煤岩层失稳、突然垮冒,造成事故。(二)间接原因1.技术管理不到位。一是作业规程支护设计存在缺陷,对急倾斜、厚煤层、大断面巷道及相邻巷道集中应力的影响,支护方式研究论证不足,选择的支护方式不可靠。二是过构造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差,未考虑倾角变化对支护效果的影响,未及时调整支护方式及支护参数。三是对规程、措施的审批把关不严,跟踪检查不到位。2.现场管理不到位。一是现场跟班队干对事故段巷道支护施工质量监督不力,对煤岩层发生变化后,顶部和上帮锚索及部分锚杆无法锚入稳定岩层的情况,未按作业规程及过构造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及时汇报和督促整改,支护质量验收把关不严。二是31135回风巷顶板离层监测仪安装不正确,不能反映顶板离层情况,失去了对已施工巷道支护合理性分析和调整的机会。3.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存在差距。一是未严格执行事故隐患记录报告制度,31135掘进工作面开工以来,现场施工人员和跟班管理人员发现部分锚杆、锚索未打设在稳定岩层中后,未及时向调度室和生产业务部门汇报。二是地质灾害普查制度不完善,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不全面,对隐伏地质构造缺乏有效探查手段。三是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不严格,没有及时排查消除支护设计缺陷和未按作业规程施工等事故隐患。4.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不到位。对31135回风巷相邻巷道应力叠加影响以及揭露的地质构造产生的安全风险重视不够。31135回风巷掘进过程中揭露断层后,对倾角增大、煤层松软、围岩破碎等异常情况未组织进行专门风险研判,采取的管控措施不可靠。5.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安全操作培训和检查考核不够,作业人员风险意识和标准意识不强,对规程、措施不熟悉、执行差,对作业现场异常情况未按规定汇报和处置。6.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广旺中心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驻矿管理工作专班工作规定,对煤矿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深不细;广元市应急管理局履行煤矿日常安全监管以及煤矿安全监管专班职责不够,督促广旺中心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1.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杨成,中共党员,生产技术科主办科员,分管掘进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编制的《关于31135回风巷过构造的安全技术措施》未深入现场、未根据变化情况调整支护方式及锚索施工参数,锚杆、锚索打设在稳定岩层的长度不能达到安全要求;未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③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0821********6352)。 (2)侯心赵,中共党员,掘进一队副队长兼材料核算员,协助队长制定规章制度,2022年5月4日中班跟班队干负责当班安全和质量监督。未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5月4日中班未按规定将锚杆、锚索锚固在稳定岩层中的隐患问题,未督促整改,也未按规定汇报,质量验收把关不严格,锚索受力脱出引发事故,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0821********6335)。②《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事故调查组或者负责火灾调查的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对于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责任人员履职方面的相关材料,已移交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有关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和对有关单位处理,建议由组织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的纪委监委作出。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谌小兵,中共党员,代池坝煤矿掘进一队技术员,负责掘进一队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31135回风巷事故段遇构造变化的安全风险重视不够,未及时发现并报告作业规程支护设计存在的缺陷,未及时排查整治锚杆、锚索锚固在稳定岩层长度不能达到设计规定的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④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⑤的规定,建议处罚款壹万陆仟元(¥16,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0802********1236)。④《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⑤《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造成伤亡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何斌,代池坝煤矿掘进一队党支部书记,负责职工政治思想、教育培训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31135回风巷事故段遇到构造变化安全风险重视不够,现场跟班期间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没有及时汇报,对本队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壹万陆仟元(¥16,000.00)。(3)何双辉,中共党员,代池坝煤矿掘进一队队长、负责掘进一队全面工作,事故当班跟班队干。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31135回风巷事故段遇到构造变化安全风险重视不够;现场跟班期间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没有及时汇报;未及时排查整治锚杆、锚索锚固在稳定岩层长度不能达到设计规定的隐患;对5月3日~5日跟班队干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失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壹万捌仟元(¥18,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0821********633X)。(4)杨红,中共党员,代池坝煤矿地测副总工程师兼地测科科长,负责矿井地质测量及防治水工作,事故当班入井带班矿级领导。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提交的31135地质说明书未反映周边巷道情况,对31135回风巷事故段遇到构造变化安全风险重视不够,没有跟踪观测、研究其延展趋势并进一步查清地质构造及变化情况,没有对断层影响情况进行分析研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壹万捌仟元(¥18,000.00)。(5)罗明国,中共党员,代池坝煤矿安监处副科长,分管掘进、职业卫生,负责持续改进标准化专业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31135回风巷事故段遇到构造变化安全风险重视不够;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31135回风巷掘进支护设计缺陷、锚杆锚索锚固在稳定岩层长度不够、顶板离层仪安设错误等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壹万肆仟元(¥14,000.00)。(6)李晓东,代池坝煤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主持安全监察处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31135回风巷事故段遇到构造变化安全风险重视不够;未及时发现和消除31135回风巷掘进支护设计缺陷、锚杆锚索锚固在稳定岩层长度不够、顶板离层仪安设错误等隐患,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壹万肆仟元(¥14,000.00)。(7)陈长江,中共党员,代池坝煤矿采掘副总工程师兼生产技术科科长,负责生产技术科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技术管理职责,对31135回风巷事故段遇到构造变化安全风险重视不够;对31135回风巷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过构造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严,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支护设计缺陷、锚杆锚索锚固在稳定岩层长度不够、顶板离层仪安设错误等问题;未落实现场技术指导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壹万陆仟元(¥16,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654126********4717)。(8)何林波,代池坝煤矿党委委员,分管生产副矿长,负责全矿生产组织、生产计划与考核等工作,分管生产技术科。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31135回风巷事故段遇到构造变化安全风险重视不够;组织落实作业规程和过构造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对支护设计缺陷、现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失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壹万捌仟元(¥18,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0212********3530)。(9)袁祥清,中共党员,代池坝煤矿分管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分管职工培训。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31135回风巷事故段遇到构造变化安全风险重视不够;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支护设计存在缺陷、锚杆锚索锚固在稳定岩层长度不够、施工质量验收把关不严、顶板离层监测仪安装错误等隐患;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壹万陆仟元(¥16,000.00)。(10)曾洪伟,代池坝煤矿党委委员,总工程师,负责矿井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31135回风巷掘进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以及过构造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把关不严,对31135回风巷事故段遇到构造变化安全风险重视不够,未组织开展专项辨识评估和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支护设计缺陷、现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失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壹万捌仟元(¥18,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0821********1335)。(11)何晏,代池坝煤矿党委书记,主持矿党委全面工作,分管培训、安全文化建设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两个根本”工作要求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安全生产业务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督促检查不力,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⑥、第二十一条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⑧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壹拾壹万贰仟叁佰元(¥112,300.00)。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12)贾正奎,代池坝煤矿党委副书记、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和“两个根本”工作要求不到位,组织制定的事故隐患记录报告制度、地质灾害普查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管理及现场管理等工作督促检查不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⑨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建议按上一年收入的100%进行处罚,共计处罚款壹拾伍万捌仟壹佰元(¥158,100.00)。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3)苟军,中共党员,华荣公司广旺安管中心安监部副部长,联系采、掘专业,负责对中心片区各矿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矿技术管理和顶板管理重视不够,对代池坝煤矿地质构造变化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技术管理不到位、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差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壹万元(¥10,000.00)。(14)庞兵,中共党员,华荣公司广旺安管中心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协助部长负责中心片区煤矿掘进管理等工作。对《31135回风巷掘作业规程》《关于31135回风巷过构造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到代池坝煤矿开展驻矿专班工作时,对31135回风巷过断层的安全风险重视不够,未进行重点督促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壹万元(¥10,000.00)。(二)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代池坝煤矿,双重预防机制不健全,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⑩的规定,建议对代池坝煤矿处罚款玖拾叁万元(¥930,000.00)。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16号)规定,建议由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将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由二级降为三级。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川煤集团、华荣能源公司、广旺安全中心、代池坝煤矿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两个至上”,落实“两个根本”,切实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川煤集团、华荣能源公司要切实担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提升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对所属煤矿的日常监管力度,要紧盯重大风险,狠抓隐患排查整治,坚决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华荣能源公司要组织对所属各矿急倾斜、厚煤层、松软岩层、大断面的掘进工作面及已形成的巷道进行全面的清理排查,对支护方式的合理性、安全性进行充分论证,对不安全、不可靠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代池坝煤矿要制定防范隐伏构造安全风险的制度措施,对31135回风巷支护方式可靠性进行评估论证,制定可靠安全技术措施,全面排查整治存在的安全隐患。(二)进一步加强技术管理。华荣能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充实和加强各级技术力量,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技术人员,健全考核和奖惩制度。代池坝煤矿要强化地质保障工作,充实煤矿地质专业技术力量,增加装备和技术手段,认真开展矿井地质观测、编录以及预测预报工作,完善并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严格审查技术文件、施工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特别是多专业合作的工程,深入分析讨论,严格会审制度。巷道布置及支护设计必须充分研究相应地质资料,现场调查核实,弄清煤岩层赋存情况、周围巷道布置情况,优化巷道布置和支护方式。要加强巷道变形观测和顶板离层监测,明确专人收集分析监测数据,加强支护效果分析研究,不断改进和提高支护安全性可靠性。(三)强化规程措施执行。代池坝煤矿要建立健全现场施工与技术管理协调促进机制,现场施工发现异常变化、出现与规程措施不相符要及时报告,技术管理部门必须深入现场查明情况及时修订完善规程措施;要强化生产作业队伍、一线职工按章作业意识,单项工程开工前,必须认真学习规程措施、组织现场实操培训考核,保障规程措施贯彻执行到位;要加强对规程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带班领导、跟班队干、安全专班人员必须熟悉井下作业地点规程措施,把执行情况作为必检必查内容,严肃查处违规违章行为。(四)强化风险研判管控。代池坝煤矿要进一步重视和做实风险研判管控工作,健全安全风险研判管控制度,把集中风险研判、每日风险研判、专项风险研判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覆盖全面、研判准确,把风险研判作为编制设计、规程、措施的前置条件和主要依据,认真组织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定期组织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管控效果分析,让风险研判管控成为防范事故的有效手段,防止出现“想不到、管不到”问题,杜绝应付了是、走过场。(五)进一步理顺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川煤集团、华荣能源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各层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业务保安制度,推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制管理,健全“职责清晰、层层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华荣能源公司、代池坝煤矿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各层级、各部门履职尽责考核标准,强化对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广旺中心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效能,加强驻矿管理专班管理,避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上狠下功夫。(六)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广旺中心、代池坝煤矿要采取多种形式根据现场安全工作需要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分层级、分工种安全培训,单项工程开工前必须认真学习规程措施、组织实操培训考核,切实提高职工安全风险意识和按章作业意识。对该事故要制作警示教育专题片,全覆盖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严肃查处“三违”行为,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要加强应急处置预案的学习培训和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煤矿发生事故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严禁迟报、谎报、漏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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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堡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18” 顶板事故调查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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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堡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18” 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22-11-08 】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阅读次数:7439】

2022年3月18日2时40分,大竹县堡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堡子煤矿)3342采煤工作面发生1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5.9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166号)等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会同达州市应急管理局、大竹县人民政府及大竹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等部门单位,组成大竹县堡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18”顶板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邀请大竹县纪委监委同步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开展调查工作,并聘请专家参与现场勘查和技术分析。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及相关情况(一)堡子煤矿堡子煤矿核定能力30万吨/年,生产矿井。始建于1958年,原系大竹县属国有煤矿,1997年企业改制为大竹县堡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给成都地奥集团矿业能源有限公司。2019年3月又转卖给自然人王善高、曹兵。聘请陈为楗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矿长。堡子煤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5100002010121120102584,有效期至2022年6月5日;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2107064150,有效期为长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川)MA安许证字〔2021〕5117240168B,有效期至2022年6月5日;矿长陈为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号:513029********2870 ,有效期至2023年4月28日。2021年1月,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二级。矿井井田范围由45个拐点坐标圈定,面积为2.412km2开采标高+420m~+100m,许可开采外大连、内大连、蛮炭、四夹连、三夹连、夹子连、泡炭、背影共8层煤。目前布置开采内大连、三夹连两层煤,煤层平均厚度分别为1.1m、1.4m,倾角46°~70°。矿井为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Ⅲ类。矿井采用平硐+斜井开拓,井筒为+425m主斜井、+425m副平硐、+427m南风井、+459m北风井。现生产水平为+150m水平,划分为两个生产采区(31采区、33采区)和两个准备采区(32采区、34采区)。矿井通风方式为边界对角式,抽出式通风方法。矿井排水系统为两级排水。矿井双回路供电,电压等级10kV。矿井采用两级斜井提升,运输大巷采用蓄电池机车运输,采区轨道上山采用绞车串车提升。矿井建设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矿井聘请中介机构开展了柔性掩护支架采煤工艺论证,并通过了达州市应急管理局审查批复。大竹县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11月6日核定堡子煤矿采掘面布置“2采1备4掘”,2021年12月10日又减为“2采1掘”,2022年春节复产文件又限定矿井最大班入井总人数30人(含带班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矿井现在实际布置3172、3342两个柔性掩护支架采煤工作面和3372运输巷一个掘进工作面。事故发生在3342采煤工作面。事故当班矿井实际入井人数26人。(二)煤矿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堡子煤矿“五长五科五队”配置齐全。矿长陈为楗,总工程师牟建国,生产副矿长张洪亮,安全副矿长杨军,机电副矿长杨建生,张元林等8人为副总工程师,杨兴林等6人为科长(主任),罗春兴等8人为专职技术人员,张兴林等22人为队长和副队长,配备各类特种作业人员149人。采煤队现有职工63人,队长张兴林,副队长王大平、张礼国、秦顺元、马相全,其中马相全负责地面工作,张兴林和王大平负责巡查抽查,张礼国负责3172采面,秦顺元负责3342采面,另外配备跟班队干阎加友、褚登文、廖宇义、蒋官田等4人(均由瓦检员兼任)负责现场跟班安全检查。(三)煤矿春节后复产复工情况堡子煤矿于2022年1月31日-2月6日放假,分别于1月25日-30日和2月7日-12日安排了设备检修。2022年2月9日,煤矿制定《春节后复产工作方案》;2月10日,召开春节后复产收心会,制定《春节后复产应急处置方案》;2月11日-13日,开展全员培训;2月12日-13日开展隐患排查,查出隐患34条;2月14日,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制定《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2月16日中班启动隐患整改,2月18日组织复产验收并报县局核查;2月21日,大竹县应急管理局聘请专家组对堡子煤矿开展技术审查、灾害治理效果审查、“四个下来”一矿一策工作方案审查、复产核查等综合性核查;2月23日,大竹县应急管理局下达文件同意恢复生产,煤矿于当天中班恢复生产。(四)3342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相关规定《3342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调架,控架支柱间距为3m,中间段控架支柱最大间距不大于1.8m;工作面在执行攉煤落架期间,柔架的控顶距必须严格控制在0.6~0.8m范围;工作面掩护支架随着放煤后落架,每次攉煤3~5m长度时,必须停止攉煤,将已经攉煤的位置完成落架;严禁攉煤、落架同时进行或将该段所有的煤攉完后再落架。二、事故区域及现场勘查情况(一)3342采煤工作面情况3342采煤工作面位于+150m~+100m标高33采区北翼,开采内大连煤层,回风巷标高+140m,运输巷标高+100m。工作面走向长420m(还剩余281m),真倾斜长46m,煤层倾角46°~54°,平均倾角50°,煤层厚0.9m~1.2m,平均厚1.1m。采用俯伪斜柔性掩护支架、单体液压支柱控架、走向长壁采煤法,工作面按伪斜30°倾角布置,工作面平均长度80m(伪斜),放炮落煤,工作面搪瓷溜槽溜煤,运输巷采用防爆蓄电池机车+1t矿车运煤。(二)事故区域及现场勘查情况3342采煤工作面与运输巷间设行人、通风、溜煤3条斜巷(真倾斜布置),斜巷长3.6m、宽1.2m,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木顶梁支护;3条斜巷间及斜巷与工作面间设联络巷(伪倾斜布置),联络巷高约1.3m、宽1.5m,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木顶梁支护,排距0.8m,支柱与巷壁间用木排材背帮;联络巷与工作面下口相连,该处尾架长度为1m。工作面下口往上10m段,煤帮至支架宽1.03m、高1.03m、控架支柱柱距2.2m,支架有皱架现象;10~19m段煤帮至支架宽1.8m、高1.0m,有2架控架支柱歪斜,控架支柱柱距一处3.6m、一处2.1m,有一处出现皱架,此段未落架;19~23m段煤帮至支架宽度1.3m、高1.2m,个别点有皱架,控架支柱歪斜,柱距2.0~2.2m(且支柱失稳),支架未落架;23~27m段煤帮至支架宽度1.5m、高1.3m,柔性掩护支架弯曲、歪斜,控架支柱歪斜,柱距2.1m、此段4m内出现2处皱架和趴架,支架未落架,23m处出现支架歪斜,支架4根钢丝绳扭、皱绳量0.2m以上,此处有死者矿工鞋一只,风镐一把;27~29.5m段煤帮至支架高0.3m、事故点柔性掩护支架弯曲、歪斜严重,控架支柱歪斜、此段皱架和趴架严重,支架2根钢丝绳扭、皱绳量0.3m以上。工作面上段从上安全出口向下距事故点总长48m,事故点见两组支架(10根柔性掩护支架)趴架,工作面有少量煤炭。事故点以上48m共有4根控架支柱卸压,煤壁距支架上端头最大空顶距离1.2m,地沟距煤壁最大距离1.7m,靠煤壁侧架设有5根临时单体支柱。工作面上口高1.2m、宽1.0m,平巷未安装超前掩护支架(详见附图)。工作面压风管路从运输平巷往上供压风,每10m设有三通,安设风镐4把、备用2把,风煤钻2台、备用1台。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2022年3月17日22时30分,3342采煤工作面跟班队干(瓦检员兼安检员)阎加友组织当班人员蔡元辉(班长)、蔡元财、蔡文礼、曾祥艰4人召开班前会。约23时30分,5人入井;3月18日0时30分左右到达3342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阎加友检查完回风巷的瓦斯和安全后,5人一同进入采煤工作面检查,阎加友走在前面,沿途没有发现垮架和落架等异常情况。阎加友安排蔡元辉、蔡文礼从下口往上10m处(接上班停工位置)攉煤、落架,自己和蔡元财、曾祥艰在下口转运煤和处理联络巷隐患。2时30分,蔡文礼攉煤至距工作面下口28m处,在未支设控架支柱并进行落架作业的情况下(规定攉煤3~5m必须落架),用风镐清理底板煤矸,支架上支突然下移撞击、挤压蔡文礼上半身。此时,在蔡文礼下方1.5m处攉煤的蔡元辉突然听见“轰”的一声,看见蔡文礼被下移的支架、矸石压住,蔡元辉立即大声喊“赶忙些,蔡文礼被架子压到了”,随后去拉蔡文礼的脚,拉不动。在工作面下方溜煤斜巷段转运煤、打控架支柱和在溜煤眼下口装煤的蔡元财、曾祥艰、阎加友三人听到喊声后,立即赶到事故点,用2根单体支柱将支架撑起,用风镐掏掉一些工作面底板的矸渣,松动后快速将蔡文礼拉出来,看见蔡文礼处于昏迷状态,身上没有血迹,还有生命体征,一只脚的矿工靴掉了。随后4人立即将蔡文礼运送至工作面机巷。蔡元辉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将蔡文礼装入矿车用机车运至33采区轨道下车场,3月18日4时06分,将其送出井。(二)事故应急处置及报告情况2时40分,阎加友在3342采煤工作面机巷处电话向矿调度室报告了蔡文礼受伤事故。当班调度值班人员黄占仁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运输队副队长李选明安排机车到33采区运送伤员,通知矿医务室医生沈来友到井口等候,通知矿行政办公室王开新马上安排车辆到井口准备送伤员到县医院抢救;并立即电话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牟建国报告。牟建国立即赶到调度室,又向矿长陈为楗报告事故情况。4时06分,伤员蔡文礼被送往大竹县人民医院抢救。4时37分,大竹县人民医院宣布蔡文礼临床死亡。4时45分,煤矿撤出了井下作业人员。5时28分,陈为楗电话向大竹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大竹县应急管理局随后电话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四处报告了事故。矿长陈为楗接到事故报告时间为3月18日2点50分,向县应急局报告时间为5点28分,未按规定在1小时内报告,迟报时间1小时38分。大竹县政府及应急管理局接报后按规定进行了处置,积极协调煤矿做好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3月19日善后工作处理完毕,矿区社会秩序稳定。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经调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5.9万元。(二)死者基本情况蔡文礼,男,55岁,采煤工,初中文化,大竹县乌木镇广子村4组人,身份证号:513029********285X,本矿工龄15年。五、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攉煤长度达18m未按规定支设控架支柱并及时落架,造成掩护支架上支突然快速下移并撞击、挤伤作业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二)间接原因1.未按正规循环作业组织生产。一是未按限定的矿井最大班入井作业人数要求压减采掘面数量,而是采取减少正规循环数、分段推进、作业人员轮流交替、工序接力等办法组织生产,虽然满足单项工序作业的基本要求,但导致工作面推进度放缓、维护时间长,增加了柔性掩护支架皱架、趴架、仰架的风险。二是采煤工作面主要生产作业工序不当,在工作面煤厚1m、掩护支架长1.2m,采用破底板开采方式的情况下,先采煤层且未对底板(厚0.2m)同时爆破开采,导致支架底板侧下支不能同步下移,导致支架容易趴架。2.技术工作及管理不到位。一是采煤工作面柔性掩护支架存在缺陷。使用的柔性掩护支架与控架支柱没有一体化设计,现场采用单体支柱作控架支柱整体性差,受矿压和采空区矸石作用容易支架弯曲、歪斜。二是工作面柔性掩护支架每五根连接为一组(长度1m),控架支柱设计间距(正常3m、中段1.8m)过大,不能有效控制支架架态。三是《3342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不完善,未规定支架的角度和支架允许弯曲量、歪斜量,未规定控架支柱的支设角度,未制定支架弯曲、歪斜隐患的处置措施;设计的炮眼深度、循环进度过大,一次性爆破40m,增大了控架支柱、掩护支架失稳和损坏的风险。3.现场管理不到位。一是未严格贯彻执行作业规程,3342工作面回风巷未按规定安装3~5m的超前掩护支架,支架尾部未按规定留设3~5m尾架,在27~29m段的连接支架的纲丝绳未拉紧,造成掩护支架皱架。二是事故当班,在采煤工作面自下而上10~28m范围内支设的控架支柱间距超过规定(最大3.6m),存在支架未落架、支架趴架等问题。三是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作业前未对现场作业环境认真开展风险辨识并采取管控措施,未及时排查消除皱架、趴架、控架支柱间距过大等事故隐患。4.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采煤队配备的4名跟班队干(安检员)由瓦检员兼任,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事故当班安检员阎加友、采煤工曾祥艰无学习《3342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签字;事故当班班长蔡元辉带头违章作业,作业过程中不按规定间距进行控架支护并及时进行落架作业。5.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大竹县对近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贯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调整煤矿专业技术干部充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批准煤矿复产与采掘面核定工作统筹不够,在核查同意煤矿复产时未根据限定的最大班入井人数核减采掘工作面;监管专班督促煤矿落实每日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检查工作不细致,督促堡子煤矿隐患整改不到位。(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六、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对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1.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蔡文礼,堡子煤矿采煤工。安全意识和自主保安意识差,违章作业,不按规定间距进行控架支护并及时进行落架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应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2.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的人员蔡元辉,堡子煤矿事故当班班长。安全意识和自主互助保安意识差,带头违章作业,不按作业规程规定间距进行控架支护并及时进行落架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阎加友,堡子煤矿3342采煤工作面事故当班跟班队干(兼瓦检员)。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消除3342工作面皱架、趴架、控架支柱间距过大等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控架支护并及时落架的违章作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五)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壹万捌仟元(18,000.00元)。(2)秦顺元,堡子煤矿采煤队副队长,负责3342采煤工作面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消除3342工作面回风巷未安设超前掩护支架、尾架长度不符合规定、控架支柱间距超过规定等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纠正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五)、第(六)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壹万捌仟元(18,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3521********2255)。(3)张兴林,中共党员,堡子煤矿采煤队队长,负责采煤队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下井和跟班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及时排查消除3342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设支架和进行控架支护等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纠正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五)项、第(六)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壹万捌仟元(18,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3029********1852)。(4)张元林,2022年3月10日任堡子煤矿技术副总工程师、生技部经理,协助总工程师管理生产技术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柔性掩护支架、《3342工作面作业规程》不完善及贯彻落实不到位问题,未及时排查消除工作面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纠正不按正规循环作业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壹万陆仟元(16,000.00元)。(5)杨兴林,中共党员,堡子煤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安监部经理,负责安全监督、隐患排查、培训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不严格,监督贯彻落实作业规程不到位,未发现消除3342工作面回风巷未安设超前掩护支架、控架支柱间距超过规定、尾架长度不够等事故隐患;未督促采煤队4名跟班队干(安检员)取得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及时纠正不按正规循环作业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五)、(六)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壹万陆仟元(16,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9051000208921)。(6)张洪亮,2022年3月3日任堡子煤矿副矿长,分管生产工作,事故当班井下带班矿领导。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贯彻落实作业规程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3342工作面回风巷未安设超前掩护支架、控架支柱间距超过规定、尾架长度不够等事故隐患,未及时纠正不按正规循环作业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壹万陆仟元(16,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9051000208922)。(7)杨军,堡子煤矿副矿长,分管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不严格,对贯彻落实作业规程监督不到位,未发现并督促整改3342工作面回风巷未安设超前掩护支架、控架支柱间距超过规定、尾架长度不够等事故隐患;未督促采煤队4名跟班队干(安检员)取得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按正规循环作业组织生产、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壹万柒仟元(17,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3029********2617)。(8)牟建国,中共党员,堡子煤矿总工程师,分管煤矿“一通三防”和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技术管理职责,矿井技术管理不到位,未发现掩护支架及作业规程存在的问题,对贯彻落实作业规程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和纠正不按正规循环作业组织生产及存在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壹万陆仟元(16,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0212********3519)。(9)陈为楗,中共党员,堡子煤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矿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按正规循环作业组织生产、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培训、技术管理缺陷、作业规程贯彻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建议按上一年收入的100%处罚,共计处罚款贰拾捌万叁仟玖佰元(283,9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3029********2870)。(10)曹兵,堡子煤矿股东代表,负责监督煤矿经营。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未按规定组织正规生产、技术管理缺陷、作业规程贯彻落实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因当事人未提供上一年年收入,建议按四川省202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4425元的5倍计算,处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壹拾万捌仟捌佰元(108,800.00元)。上述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建议按党组织党员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二)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大竹县堡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技术管理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事故负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柒拾玖万元(790,000.00元)。根据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16号)规定,建议由认证部门降低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三)对监管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大竹县应急管理局批准堡子煤矿复产核查与采掘面核定工作统筹不够,未根据限定的最大班入井人数核减组织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监管人员对堡子煤矿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监管专班督促煤矿落实每日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根据省纪委监委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办法(试行)》(川纪发〔2022〕2号)的规定,建议移交大竹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一)大力推进采煤工艺升级改造。一是做好矿井资源开采计划方案,对能够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炭资源必须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提升矿井本质安全水平。二是开展柔性掩护炮采工作面的支架改造,采用柔性掩护支架与控架支柱一体化设计,或将工字钢柔性掩护支架改造为可伸缩式柔性掩护液压支架。(二)加强技术管理。要对照《煤矿安全规程》(2022年版)第112条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对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查修订完善。工作面支架形状、尺寸(选型)及上下出口的断面,满足安全操作及“一通三防”;工作面循环进度、一次性爆破长度及爆破炮眼数量、支架下落步距等,满足不发生煤矸堵塞和不增大落架时的安全风险的需要;工作面控架支柱间距满足有效控制支架架态要求,确保安全生产。(三)依法依规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一是要严格贯彻执行《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配足采掘队级干部,确保作业现场有队级干部跟班负责安全。二是要严格按正规循环作业组织生产,作业人员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不得组织生产作业。三是严格贯彻执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生产作业全过程、各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三违”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四是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四)切实改进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大竹县要调整充实煤矿专业技术干部,加强监管部门领导班子专业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各级领导和监管人员要按规定职责和要求履行联系、检查煤矿职责,督促煤矿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合理核定采掘面及相应入井作业人数并公示。要加强对监管人员新技术、新知识的培训,提升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改进作风、严格执法、严格监管,督促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督促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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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通报泸州煤矿6死1伤漏顶事故:17人被处分_直击现场_澎湃新闻-The Paper

泸州煤矿6死1伤漏顶事故:17人被处分_直击现场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四川通报泸州煤矿6死1伤漏顶事故:17人被处分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网站2020-08-25 21:06直击现场 >字号泸州古叙煤电公司俯瞰图  罗敏 摄8月25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发布川南煤业泸州古叙煤电有限公司石屏一矿“10·26”较大顶板事故调查报告,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21万元,17人被处分。四川省川南煤业泸州古叙煤电有限公司石屏一矿“10·26”较大顶板事故调查报告2019年10月26日10时28分,四川省川南煤业泸州古叙煤电有限公司石屏一矿(以下简称石屏一矿)13619上综采工作面在过断层期间发生一起较大顶板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21万元。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四川省委、省政府领导作出了指示批示;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煤监局有关领导,泸州市委市政府、古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抢险救援工作。截至10月28日3时08分,搜救出1名受伤人员、6名遇难人员,抢险救援工作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的相关规定,在征求泸州市人民政府意见后,10月28日四川煤监局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煤监局川南分局、泸州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国资委,成立了石屏一矿“10·26”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泸州市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下设有综合组、责任组和技术组,并聘请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事故调查技术鉴定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明确了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一)企业基本情况石屏一矿隶属四川省古叙煤田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叙煤田公司)。古叙煤田公司是2008年12月组建的一家省属国有煤炭企业。为推动泸州煤气化园区建设,2015年9月,省政府决定将古叙煤田公司从省国资委整体划入泸州市管理,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煤气化公司)持有其99%的股权,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1%的股权。古叙煤田公司和四川省川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古叙煤田公司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是董事长、党委书记许开华,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四川煤气化公司副总经理)谭友定。公司内设有生产技术管理部、通风防突部、安全监督管理局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该公司下辖有4处生产矿井,即筠连矿区鲁班山北矿,古叙矿区石屏一矿、宏达煤矿、观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合计345万吨/年。(二)矿井基本情况1.矿井概况石屏一矿位于泸州市古蔺县石屏镇向顶村。矿井于2007年12月15日开工建设,2012年8月15日建成投产,其核定生产能力为120万吨/年,2019年矿井原煤产量计划为85万吨,1-9月实际生产原煤40.07万吨。该矿瓦斯等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极复杂,煤层自燃倾向性为不易自燃,煤尘均无爆炸性。该矿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内。该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为二级。该矿的主要管理人员有董事长、党委书记黎兴强,代理总经理、代理矿长、党委副书记郑思亮,总工程师戴英健,分管安全副矿长(兼安监处处长)李明文,分管生产副矿长白云,分管机电副矿长李崇,以及负责采掘、通防、地测、机电和安全的副总工程师各1名。该矿设置有安监处、生产部、通防部、地测部、机运部、调度室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有相关管理人员。矿井下设有采煤队2个,掘进队7个,安装队、机电队、运输队、运转队、通风队、瓦斯队、抽采队各1个。本次发生事故的安装队是在原采煤一队的基础上,从掘进五队分两批调入30人后于2019年10月3日组建的。2.开采条件石屏一矿井田位于古叙矿区古蔺背斜西翼的古蔺矿段中部,地层走向北东,倾向北西,地层倾角一般15°~40°。井田内共有8个可采煤层,其中C19上、C19、C24等3个煤层全井田可采。从上往下C19上、C19、C243个煤层的层间距分别为3.44m、17.44m;C19上平均煤厚1.5m,C19平均煤厚1.7m,C24平均煤厚1.2m。煤层平均倾角17°。目前该矿只开采这3个煤层。矿井处于龙山断层发育带与高笠笆~铁索桥断层发育带之间,地质构造复杂。3.生产系统情况石屏一矿采用平硐+斜井混合开拓方式,矿井划分为三个水平,现开采的一水平(+435m~+973m)划分为3个采区。井下共布置有3个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和13个掘进工作面。矿井采用35kV双回路供电,地面变电站将35kV降为10kV后,分别向主要通风机房及井下中央变电所供电。矿井采用分区式通风方式,机械抽出式通风方法,矿井总进风量为16448m3/min ,总回风量为16591m3/min。在+435m主平硐和+939m回风斜井的地面各建有1个固定瓦斯抽采站。矿井建设有DH-2000型通讯系统、KJ90X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KJ251A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压风自救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等“六大系统”。(三)事故工作面基本情况13619上综采工作面位于一水平13采区西翼19上煤层第三区段,工作面上段位于13624采空区对应的卸压区。该工作面在事故前的采掘活动中已揭露出14条隐伏正断层。事故前工作面内距下口22.5~69m范围出现了3条正断层,对工作面顶板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破坏,特别是F3619g2和F3619g3断层使工作面第26#~46#支架段煤岩层整体上升形成地垒构造,给生产带来严重影响。C19上煤层伪顶为灰色薄层状泥岩,平均厚度0.4m;直接顶为灰色、层面平整的砂质泥岩,坚固性系数2~4,平均厚度4.7m。受断层影响,顶板岩体完整性差,易冒落,属稳定性差的顶板。C19上煤层位于二叠系上统长兴组下方51.15m处,长兴组岩溶、裂隙较发育,以裂隙含水为主,泉井流量0.37~1.74L/S,为岩溶裂隙含水层。13619上综采工作面走向长475m,倾斜长145.5m,煤层平均厚度1.5m,平均倾角15°,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法。工作面安设有97架ZY2800/09/21型掩护式液压支架(从下往上编号)。为避开开切眼前方工作面下部的3条断层,该矿在开切眼内距运输机巷59m平行机巷向前布置了一条长49m的抬高机巷。同时在抬高机巷前端与运输机巷之间布置了一条联络巷,兼作下段工作面的开切眼。(四)事故工作面的生产及隐患处置情况13619上综采工作面于2019年7月25日开始回采,生产队伍为安装队(原采煤一队)。因生产人员不足,工作面推进缓慢,至 8月25日才推进至抬高机巷联络巷。工作面采到下段开切眼后停止推进,将上下两段工作面的液压支架和刮板运输机进行对接,因上下两段工作面不平行(夹角超过6度),该项工作进展不顺利,直到9月2日才完成。这期间因工作面未推进顶板压力显现增大,导致工作面43#~45#支架被压至采煤机不能通行。9月3日该矿制定了专门措施,采取扩帮、沉底、拉架等措施处理被压死的支架,在处理的过程中,被压死支架的范围不断扩大;41#~45#支架、58#~62#、16#~50#支架先后被“压死”(支架立柱无活动余量)。这之后,该工作面共3次一直在反复处理被“压死”支架。9月8日工作面26#~35#支架段顶板出现淋水,9月中旬40#~44#支架段顶板出现淋水,10月14日淋水明显增大(全工作面涌水量达10.8m3/h)。到10月26日发生事故时,工作面煤壁由上往下已扩刷至38#支架,由下往上扩刷至32#支架,还剩余5架支架长度未扩刷。从9月3日至10月26日早班,该面共计53天未正常推进。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10月26日早班,石屏一矿井下共出勤275人,当班带班矿领导为安全副总工程师吴飞。发生事故的13619上综采工作面共出勤20人,由安装队副队长徐正元跟班管理现场安全生产,该矿还安排了调度室主任宋以均到该工作面蹲点监督安全工作。该工作面当班的工作任务是扩刷煤壁、支护顶板及出煤矸工作。徐正元等18人7时10分到达13619上综采工作面,另2名矿工因领取火工品随后入井。当班的工作分工是,班长唐忠贵带领7人在工作面下段(32#支架以下)作业,张远飞等3人负责在工作面机巷负责开运输设备;另一名班长黄光其带领其余7人在工作面上段(38#支架以上)及回风巷进行顶板加固等作业。9时12分后,因机巷桥式转载机发生故障,溜子司机张远飞叫班长唐忠贵到机巷处理溜子故障;其余人员仍在工作面继续作业。约10时10分,工作面上段37#与38#支架顶梁前端出现漏矸(开始时漏矸量不大,且无淋水),副队长徐正元随即用语音喊话器通知机巷的人员启动刮板输送机运矸,随后带班矿领导吴飞也抵达工作面上段作业现场。10时28分,37#与38#支架顶上突然出现“轰轰轰”响声,背顶的木料也发出“吱吱”声响。在现场的带班矿领导吴飞迅速指挥作业人员向上撤离,当作业人员撤离到42#支架处时,37#和38#支架顶上大量的水石混合物突然溃入采煤工作面,并往上逆流至39#支架处,同时快速向工作面下方流去,导致正在工作面下段作业的7名作业人员被困。当徐正元撤离至47#支架时,他用该处的语音喊话器通知下段的人员立即撤离,这时7名作业人员已经被困失联。(二)事故报告情况10月26日10时31分,徐正元等人撤离到了工作面回风巷的电话机处,他们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了工作面发生事故的情况。10时33分,矿调度室立即向矿领导报告了事故情况。10时37分,石屏一矿向古叙煤田公司调度室报告了发生事故的情况,古叙煤田公司立即向泸州市应急管理局和四川煤监局川南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四川煤监局川南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三)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石屏一矿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下达了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指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监局和四川省委、省政府领导做出指示批示。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煤监局有关领导,泸州市委市政府、古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在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泸州市矿山救护队、叙永县矿山救护队、古叙煤田公司救护队及驻矿救护中队共70名救护指战员及石屏一矿其他150余名工人共同参与了事故救援。救援队伍分三个班轮流连续作战,截至10月28日3时08分,搜救出全部7名被困人员,其中1名被困人员(罗兰成)成功获救,其余6名被困人员(庞地平、罗永才、雷光二、卜永刚、吴世友、魏平飞)不幸遇难。整个救援工作做到了响应及时、组织有力,专业救援、科学救援,处置有序、保障到位的要求,没有发生次生灾害事故。(四)善后处理情况截止2019年11月2日,6名遇难者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受伤的罗兰成已无生命危险,目前正在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康复性治疗,当地社会秩序稳定。三、事故现场勘查及事故类别认定(一)事故现场勘查情况13619上综采工作面垮漏的以细碎煤矸为主的水石混合物充填堵塞了8#~37#支架顶梁下方空间(长度约45m),垮漏物向上逆流至39#支架下方,1#~7#支架下方因采煤机的阻挡无垮漏物堆积。据测算,垮冒煤矸体积约为256m3。事故后工作面回风流中T1瓦斯探头监测到的最大CH4浓度为2.11%(因为通风断面减小,风流减少所致),无瓦斯异常涌出现象,未监测到CO。事故后的10月26日中班实测工作面涌水量为17.0m3/h,与事故前无明显变化。工作面机巷和风巷设施、设备完好。(二)事故类别经现场勘查和事故调查分析认定,该起事故类别为顶板事故。四、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13619上综采工作面受地质构造、应力叠加、生产组织等因素影响未能正常推进,导致部分液压支架被“压死”。支架上方破碎的砂质泥岩在断层裂隙水长时间的浸泡下发生软化离散,稳定性降低。作业人员在采用扩帮、卧底的方式处理被“压死”支架的过程中,支架上方饱含水分的破碎岩石从顶梁前端迅速溃入工作面,垮漏的水石混合物呈泥石流状态快速流向工作面下方,将作业人员掩埋导致事故发生。(二)事故间接原因一是事故风险识别管控和现场隐患处置工作不力。13619上综采工作面受3条断层的影响,其顶板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破坏。特别是受两条正断层(F3619g2和F3619g3)切割形成地垒构造的影响,加之被淋水长时间的浸泡,顶板围岩强度极低,稳定性极差。此外该工作面下段位于其下方的13624工作面采空区形成的集中应力区内,导致工作面压力显现较大。该工作面从9月初开始反复处理被“压死”支架,长达53天时间未能正常推进,导致顶板岩石越来越破碎。矿井管理人员对上述这些安全风险可能带来的安全威胁认识不足,未能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来避免事故发生。二是生产组织不合理,工作面上、下段对接存在缺陷。发生事故的13619上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明确要求该面需配备52作业人员,但在该面组织生产的安装队实际在册人员仅42人,无法按计划组织正规循环作业。13619上综采工作面上、下段对接的准备工作不充分,特别是在抬高机巷联络巷与工作面煤壁的夹角超过6度的情况下,未提前调整该巷道方位,导致工作面上下两段刮板运输机对接后不能正常运转,严重影响了工作面的正常推进。三是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该矿2019年1-9月生产原煤40.07万吨(仅为核定生产能力的1/3),较去年同期下降22.7%,经营收入及安全费用提取总额减少。矿井采掘接替紧张,事故工作面遇复杂断层但无接替工作面。事故工作面安装使用的ZY2800/09/21掩护式液压支架使用年限已超过7年,设备老化严重。四是安全教育不力,培训无针对性。该矿对职工的培训方式单一,未分岗位、分工种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特别是从掘进队先后抽调30人到采煤一队重新组建了安装队,安装队组建后未开展转岗安全培训教育。矿井普遍存在以会代训现象,职工接受安全教育的效果差,致使作业人员整体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不高,对现场的作业环境和灾害情况认识不够,应对和处置灾变的能力不足。五是煤矿上级公司的投入保障、人才储备、安全监管不到位。古叙煤田公司债务负担重、经营状况差,安全投入保障不力,职工收入较低,生产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流失严重。现有的部分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经验不足,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技术审查等安全管理工作难以有效落实到位。六是出资人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古叙煤田公司上有四川煤气化公司、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工投集团、泸州市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公司、泸州市国资委等多个层级。管理层级多、管理关系复杂,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不清,出资人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徐正元,中共党员,石屏一矿安装队分管机电副队长,事故当班跟班队干。对顶板破碎、离层等事故风险认识不到位,应对处置工作面顶板垮漏灾变能力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2.陈志兵,中共党员,石屏一矿安装队队长。生产劳动组织不合理,对工作面长时间未能正常推进,顶板破碎、离层等客观条件变化形成的事故风险预见性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对本队职工培训教育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钱长江,石屏一矿安装队党支部书记。对工作面长时间未能正常推进,顶板破碎、离层等客观条件变化形成的事故风险预见性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对本队职工培训教育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4.宋以均,中共党员,石屏一矿调度室主任,事故当班蹲点干部。对工作面长时间未能正常推进,顶板破碎、离层等客观条件变化形成的事故风险预见性不足,重视程度不够,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5.吴飞,中共党员,石屏一矿安全副总工程师,事故当班带班矿级领导。对工作面长时间未能正常推进,顶板破碎、离层等客观条件变化形成的事故风险预见性不足,重视程度不够,现场安全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6.谭成语,中共党员,石屏一矿采掘副总工程师兼生产部部长。未认真研究事故工作面矿压显现规律,对事故工作面地质构造复杂、顶板破碎并有裂隙水、工作面停采时间过长、反复处理“压死”支架过程中加速顶板离层等事故风险认识不到位,应对措施无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7.白云,中共党员,石屏一矿分管生产副矿长。生产劳动组织不合理,未能有效应对事故工作面客观条件的变化,对事故工作面地质构造复杂、顶板破碎并有裂隙水、工作面停采时间过长、反复处理“压死”支架过程中加速顶板离层等事故风险认识不到位,应对措施无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8.李明文,中共党员,石屏一矿分管安全副矿长兼安监处处长。督促管控事故风险和处置现场隐患不力,对顶板破碎、离层等事故风险认识不到位,对职工培训教育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9.戴英健,中共党员,石屏一矿总工程师。事故工作面布置上、下段对接存在缺陷;对事故工作面地质构造复杂、应力叠加、顶板破碎并有裂隙水、工作面停采时间过长、反复处理“压死”支架过程中加速顶板离层等事故风险认识不到位,应对措施无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10.郑思亮,石屏一矿代理总经理、代理矿长、党委副书记。对工作面长时间未能正常推进,顶板破碎、离层等客观条件变化形成的事故风险预见性不足,重视程度不够,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投入的不力,对隐患排查整治、劳动组织、职工培训教育等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处上年度收入(88069元)40%的罚款35228元;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11.黎兴强,石屏一矿董事长、党委书记。在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管理上履职不到位,督促矿井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对职工培训教育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处上年度收入(89439元)40%的罚款35776元;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石屏一矿董事长、党委书记职务。12.周仕华,中共党员,古叙煤田公司采掘副总工程师兼生产技术部部长、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督促石屏一矿研究矿压规律、优化劳动组织、管控事故风险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3.黄伟,中共党员,古叙煤田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落实煤矿安全监管措施不到位,组织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不深入,对石屏一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检查督促不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4.李祥久,中共党员,古叙煤田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未有效督促石屏一矿优化劳动组织和应对事故工作面客观条件变化,对事故工作面停采时间过长、反复处理“压死”支架过程中加速顶板离层等事故风险失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15.赵文清,中共党员,古叙煤田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督促落实煤矿安全监管措施不够,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不力,对石屏一矿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16.谭友定,古叙煤田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任四川煤气化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投入保障不力,对公司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和石屏一矿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17.许开华,古叙煤田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安全投入保障不力,人才储备工作存在差距,对古叙煤田公司及石屏一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督促、检查不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石屏一矿,应对此次事故负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处罚款70万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的规定,建议将石屏一矿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根据《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安监〔2017〕28号)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撤销石屏一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2.建议责成四川煤气化公司和古叙煤田公司分别向泸州市国资委写出深刻书面检查。3.建议责成泸州市国资委向泸州市委市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一)石屏一矿要切实加强地质保障工作,优化采掘布置一是对地测部门增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地测工作规章制度;二是要加强地质资料的收集及审查力度,地质技术文件的相关要件必须齐全且真实可靠;三是立即开展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工作,进一步查明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等情况,为采掘活动提供可靠的依据;四是采掘工作面的布置要尽量避开断层、应力集中区和充水地带等地质构造复杂区域,保证采掘工作面能够完整、连续作业。(二)石屏一矿要加强重大灾害防治,调整生产计划一是要认真研究、科学设计,合理选择确定治灾方式方法,建立完善矿井重大灾害治理的格局,进一步加强瓦斯和水害治理;二是要严格认真地执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灾害治理措施,强力推行保护层开采,做到“有保必保”;三是要重点推进“三年掘进补欠重点工程”,切实保障掘进、抽采钻孔进尺“双达标”;四是在掘进、抽采滞后的情况下必须要减面、减产,确保掘、抽、采的平衡。(三)石屏一矿要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严格风险管控一是要完善隐患排查整治制度,要从隐患形成的各个环节找根源,落实责任;对隐患的整改要跟踪督促,形成闭环管理,并严格考核。二是要强化隐患整治的过程管理,要对施工顺序、劳动定员、灾害预案等生产组织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管控到位。三是要进一步研究采掘工作面过断层和破碎带等特殊地质构造的支护方式,因地制宜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严格风险管控。四是要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在生产现场得到有效落实。(四)石屏一矿要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升员工素质一是根据煤矿灾害实际情况,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专项培训、转岗培训工作,增强职工自保互保意识,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技能。二是煤矿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全矿职工开展灾害辨识及应急处置的培训工作,确保全矿职工熟知顶板来压预兆、煤与瓦斯突出征兆、透水征兆等安全知识,熟悉每个作业点的避灾路线,确保灾害前能及时撤人,灾害中能快速自救、逃生。三是要改进培训方式,采取形式多样、职工乐于接受的方式进行培训。(五)古叙煤田公司及石屏一矿要强化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提升本质安全一是要制定稳定和吸引专业人才的制度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储备人才队伍;二是要充实一线矿工队伍,量力而行,合理安排劳动组织;三是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方面人、财、物的基础保障,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下达各项安全生产指标;四是要牢固树立“科技兴安”的理念,要充分引入现有先进的科技手段、设备设施,提升矿井本质安全水平。(六)古叙煤田公司及石屏一矿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防各类事故要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企业生存发展之间的关系,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真正担负起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主体责任。要依法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满足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紧紧围绕“查大系统、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的要求,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和专项整治,规范重大灾害防治效果评判,强化现场管控,及时整治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七)理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狠抓安全管理泸州市国资委要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简化对古叙煤田公司的管理层级,理顺管理关系。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切实履行出资人法定义务和安全监管职责,推动古叙煤田公司债务化解,督促古叙煤田公司保障安全投入、落实安全措施。(原题为《四川省川南煤业泸州古叙煤电有限公司石屏一矿“10·26”较大顶板事故调查报告》)责任编辑:陈建慧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1收藏我要举报#煤矿事故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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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蓥山煤业公司煤壁垮塌事故致3死,19人被处分处罚_直击现场_澎湃新闻-The Paper

山煤业公司煤壁垮塌事故致3死,19人被处分处罚_直击现场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四川华蓥山煤业公司煤壁垮塌事故致3死,19人被处分处罚中新网2020-04-23 13:59直击现场 >字号3103南采煤工作面支架及人行道。四川应急厅供图中新网成都4月23日消息,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23日向社会公布华蓥山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子垭煤矿南二井(下称:李子垭煤矿南二井)煤壁垮塌伴随瓦斯大量涌出较大事故调查情况,该起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9万元人民币,19人被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处罚。3103南采煤工作面上隅角传感器。四川应急厅供图据了解,李子垭煤矿南二井隶属于广能公司,广能公司是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川煤集团)的全资子公司。3103南回风石门风门。四川应急厅供图2019年4月10日13时,作业人员乘坐人车入井,采煤队副队长谢正才入井跟班,生产副矿长郑小俊入井带班。14时许,当班人员到达3103南采煤工作面开展工作。18时20分,割煤机司机何勇、黄德权未经跟班副队长谢正才许可即进入工作面操作割煤机由上向下割第二刀煤,当割煤机运行到第45#支架处时,跟机滞后拉架的杨长学、陈昌明、何成良3人听到煤壁方向突然传出3声“轰隆隆”响声(第一声较大,后两声较小),随后煤尘飞扬。杨长学、陈昌明、何成良3人立即向工作面回风巷方向撤退,边撤边打开自救器戴上,并与在工作面上安全出口附近的谢正才和在回风巷的魏明术、张定树、蒋建春等人先后经3103南回风石门撤离至加405米南底板抽放巷新鲜风流中,清点人员时,发现割煤机司机何勇、黄德权没有出来。现场第二次勘查图。 四川应急厅供图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为煤壁垮塌伴随瓦斯大量涌出较大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原因为:3103南采煤工作面采空区顶板初次来压,导致工作面煤壁突然破坏垮塌,部分垮塌煤炭具有一定的弹射效应,垮塌和弹射煤炭在重力作用下经大倾角机道和人行道下滑,撞击、掩埋附近作业人员,堵塞工作面通道;垮塌煤炭残余瓦斯解吸释放,垮塌空洞周围和采场四周煤体瓦斯涌出,加之垮塌煤炭堵塞进风道使工作面及其进回风道处于微风状态,瓦斯浓度迅速升高,工作面及回风风流瓦斯浓度长时超限,进风风流瓦斯扩散回流。被垮塌煤炭掩埋的人员以及未被全身掩埋的人员窒息死亡。间接原因:顶板管理制度及措施落实不到位;瓦斯治理存在缺陷;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广能公司对李子垭煤矿南二井安全生产管理不力。针对该起事故,调查组建议对广能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肖前昌,广能公司总经理胡彬等19名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处罚。鉴于李子垭煤矿南二井采煤队支护工卢大华、李子垭煤矿南二井采煤队割煤机司机何勇、黄德权已在事故中遇难,建议免于责任追究。加515米回风井甲烷传感器浓度变化曲线。四川应急厅供图调查报告称,李子垭煤矿南二井对此次事故负主体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建议处罚款64万元人民币。撤销李子垭煤矿南二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将李子垭煤矿南二井纳入联合惩戒对象。责成广能公司向川煤集团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原题为《四川华蓥山煤业公司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19人被处理》)责任编辑:周子静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1收藏我要举报#煤矿事故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靠吃泥巴、煤炭等待救援,四川杉木树煤矿事故生死88小时_刘贵华_巷道_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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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吃泥巴、煤炭等待救援,四川杉木树煤矿事故生死88小时

2021-12-08 20:01

来源:

战神霸天下

原标题:靠吃泥巴、煤炭等待救援,四川杉木树煤矿事故生死88小时

53岁的矿工易光明。 新京报记者 李阳 摄

吃皮带、啃泥巴、在黑暗的井底互相鼓励,被困88个小时后,12月18日7时55分,四川杉木树煤矿透水事故13名失联矿工,全部升井。

2019年12月14日,川煤集团杉木树煤矿在N24采区边界运输石门发生透水事故。16日16时,遇难人数增至5人,失联13人。

新京报记者从宜宾市委宣传部了解到,此次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共调集救援队伍13支251人,救援人员克服井下地质和水文条件极其复杂的情况,抽水排水18万余立方米,清淤、排障500余立方米,打通生命通道2600余米。

获救后,躺在病床上的刘贵华告诉新京报记者,“在里头时我们没人哭,但现在被救出来了,却很激动,特别想哭。我想告诉工友,一旦遇到这种情况,找到水喝,有点希望就不要放弃,大家团结一起出去”。他称,恢复身体后,13名矿工要建立一个微信群,纪念这段求生经历。

12月18日,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四川煤监局、应急管理厅、宜宾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邀请省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

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杉木树煤矿近年来事故频发、安全隐患重重。今年以来,事发煤矿瓦斯超限12次,员工作业受伤频发,此前也多次发生致死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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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矿山急救医院ICU病房中的获救矿工。 新京报记者 王昱倩 摄

“煤炭不好吃,泥巴还好吃一些”

浑水裹挟泥浆冲进井底。

12月14日15时26分,四川杉木树煤矿的矿工正在井底作业时,透水事故发生了。

现场矿工王明(化名)告诉新京报记者,当时,他与另外8名工友,正在突水点作业。瞬间,水流淹没肚脐处,他们死死抱住液压柱,才没被冲走。

水流平稳后,工人们爬上运输皮带,顺着高处往外爬。“有的工友筒靴都被水冲掉了”。等他们到达安全平台后,乘坐车辆升井逃生,出井时已是下午五、六点。

根据官方通报,当班共347人入井,事故发生后,329人安全出井。截至15日8时,事故造成4人遇难、14人失联。

水漫来时,53岁的掘进工李正富害怕地往后跑。浑水夹着风,冲上巷道的斜坡,达至10多米的高度。他与其余的工友被困在一条高、宽均3米的断头巷道中。这里位于地下300米处,距离井口10多公里。

手机没有信号,电断了,一片漆黑,通风设施也无法运作。

“在里面只有等待了”。挤在30多平方米的区域里,李正富与工友们相互鼓劲。“救援一定会来的,我们是’难兄难弟’,出去就一块出去,不会把哪一个人落下”。

56岁的刘贵华,是被困矿工中年纪最大的。他采煤36年,从爷爷起,一家四代都是矿工。他从小和弟弟跟着父亲挖煤,后来育有5个子女。由于家庭负担重,过了退休的年纪,刘贵华不得不继续从事采煤。

刘贵华对新京报记者回忆道,下井时,他们每人随身携带一个盒饭,第一天就吃完了,在之后的日子里,他们靠吃皮带、泥巴和煤,等待救援。

“我吞下皮带,使劲嚼,再用水冲下去。”刘贵华说:“他们说煤炭不好吃,泥巴还好吃一些,喝完了随身携带的矿泉水,就喝井下管子里的水和顶板上的漏水。”

另一名被困矿工易光明对新京报记者回忆,当时瓦斯朝着巷道蔓延,感觉很热,脸也开始发烫。他们想潜水出来,嘴里含个管子,另一头露出水面供氧,试验过多次,氧气只进不出,只好放弃。

李正富回忆,巷道水淹没的距离很长,根本无法游过去。万一里面有杂物,担心网住人,在里面游不动。

到了第三天,没有东西可吃了,有的人开始绝望。撑不下去的时候,大家就互相说话、鼓励。

年纪最小的王星彬最先崩溃了,易光明安慰他,说:“不要绝望,还没到绝望的时候。我们在里面只喝水都能坚持,不要轻易放弃生命。”

刘贵华回忆,副队长胡勇有胃病,犯病的时候就在地上打滚。于是,他就代替胡勇随时观察水位的变化,“如果水还要上涨,我们可能就没有存活的希望”。

据矿工们描述,被困区域气温并不低,约20℃。被困的数天数夜里,他们轮流打开探照灯,让漆黑的区域有光亮照射。

遇难者掘进三队队长杨义富的家门口摆满掘进队送来的花圈。新京报记者 李阳 摄

“没有上水”

事故发生后,救援人员分为4个梯队,轮流进行巷道清淤,打通救援通道。此外,调运16台不同型号的潜水泵,对人员被困区域抽水排水,并利用管道向该区域输送压缩空气。

15日11时29分,额定流量220立方米每小时的排水设备开始排水,但通过观察,发现水位每小时上涨445mm。

四川省煤矿抢险排水站工程师王雄告诉新京报记者,为加快抽水速度,额定流量550立方米每小时的排水设备运抵现场,扬程可达306米。

当日,川煤集团举行第一次新闻通气会,芙蓉公司副总经理谢家鹏称,已进一步确定人员被困区域。川煤集团启动安全生产预案一级响应程序。

新京报记者探访现场看到,矿井入口外拉起警戒线,警务人员成列值守,救援人员头戴探照灯,分批次进出煤矿救援。不时有救护车、消防车驶来。

在杉木树煤矿办公楼的一间会议室内,多名失联人员的家属焦急等待。其中一位失联人员家属表示,没有新的伤亡消息,就是好消息。

据新闻通气会发布的消息,事故区域水位从16日13时的138.71m降至16时的134.08m。为了加快工作进度,在原有11支救援队伍和杉木树煤矿本矿职工的基础上,国家应急救援重庆松藻区域队也加入了救援工作,专业救援队伍增至13支,共251人。

据官方通报,16日16时,确认遇难人数增至5人,失联13人。

与此同时,井下被困的13名矿工也在积极求生。

巷道的水位没有继续上涨,但依旧将坡底外出的通道堵死。被困矿工们向新京报记者回忆,他们一听到回声,就敲击钢管,传递求生讯息。每次敲13下,表示被困的13人全部平安。

18日凌晨1时。来自内江的应急救援支队长邓斌听到,正前方水面上方传来钢管敲击声。他们立即停下排水,架设管道。

邓斌等人喊道:“有人吗?”敲击声再次传来。随着水位降低,一个通过PVC塑料管包裹的纸条,从井道钢管里冒出来。

被浸湿的纸条上歪歪扭扭地写,“没有上水”。刘贵华告诉新京报记者,纸条是一名瓦检员写的,是“上水慢”的意思。

他回忆道,递出去纸条后,他又等了许久,实在饿极了。于是,他猛喝了两大杯水,朝井外呼喊,没有应声。他最终决定冒险潜水出去。

刘贵华说,当预感水位降到安全可控范围时,趁着抽水机器暂停运作的时候,他下水游过积水区域,最终游向救援人员,第一个获救。

在救援队员的护送下,12名矿工陆续走出涉险巷道。宜宾市矿山救护队队长陈华称,“在涉险巷道中部位置遇到最后一名矿工胡勇,他的精神也不错”。

12月18日凌晨,杉木树煤矿被困工人获救。宜宾市委宣传部供图

“要建立一个群,纪念这段求生经历”

根据通报,18日早晨7时55分,经过88小时的紧张救援,被困13名矿工全部成功升井并送医。经现场医生初步诊断,获救的13人生命体征总体平稳。

从事发至获救,救援历经了五天四夜。

据现场指挥部相关负责人分析,13名被困人员全部生还,除了外部科学施救、加紧施救之外,至少有三个重要原因:第一,井下被困人员经验较丰富,第二,被困人员熟悉井道地形,灾难来临时选择了生存几率最大的逃生方向。第三,巷道内温度维持在24摄氏度左右,为大家保存体力创造了有利条件。

宜宾市矿山急救医院院长易思章告诉新京报记者,说:“在井下,他们面临的困难主要是空腹、空气质量差,被困的恐惧等。”

获救后,13名矿工分别收治在宜宾市矿山急救医院、珙县人民医院和珙县中医院。易思章称,矿山急救医院共收治了6名获救矿工,收治前,医院已安排了6个治疗小组,对应每个伤员。治疗小组由一个医生、三个护士组成。

刘贵华的妻子陈丽(化名)告诉新京报记者,得知丈夫被救出的消息,她立马赶到医院,但刘贵华已在医院的重症监护室内,她没能见上丈夫一面。

陈丽说,为了不让80多岁的公公担心,她一直瞒着老人。这五天四夜,陈丽几乎没有合过眼,她不知道丈夫是生是死。“等我能探望他的时候,我应该什么话都说不出来,只会流泪。以后肯定不会让他再干这一行了”。

另一名获救矿工赵良海的妻子吴艳(化名)描述,她在医院与丈夫匆匆见上了一面。当时,现场医护人员正在给赵良海检查、治疗。“他的脸黑黑的,人看起来很虚弱。我们没有说话,但他看了我一眼。”吴艳说,确认丈夫没有生命危险后,自己“很激动,很开心”。

获救后,躺在病床上的刘贵华告诉新京报记者,“在里头时我们没人哭,但现在被救出来了,却很激动,特别想哭。我想告诉工友,一旦遇到这种情况,找到水喝,有点希望就不要放弃,大家团结一起出去”。

他称,恢复身体后,13名矿工要建立一个微信群,纪念这段求生经历。

矿山急救医院院长易思章表示,目前国家、省市的专家已赴医院指导,其中,四川省华西医院调配了三名专家,在会商后,已制定了完善的治疗方案。

易思章说:“下一步的重点是继续补充水分,调整其他身体指标的平衡,让他们充分进食。另外,密切观察其他情况,比如有没有基础性疾病及器官功能异常情况。”

杉木树煤矿附近警戒线已经撤离,救护车已经离开。新京报记者 李阳 摄

纵深

涉事煤矿多次发生瓦斯超限 员工受伤频发

19日凌晨,新京报记者探访杉木树煤矿公司,警戒线已经撤下,停在办公楼前的救护车、消防车也已经离开。办公室内仍有员工驻留,公司正常运转。

新京报记者19日得到的内部文件显示,该公司多次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活动。事发一个多月前,12月6日,该公司曾组织第五十期安全教育培训学习。

但一份文件《检查的主要问题》亦显示,矿井安全生产会议流于形式,未严格执行安全会议制度,部分时段未按模块制定的相关制度召开安全会议,安全会议大多为日常性工作安排,涉及具体安全工作的内容不多。

这份文件显示,其他的问题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未按规定完成升级改造;吸取事故教训不力,最近发生几起事故后,煤矿只作了例行问题通报,未结合矿井实际进行分析,未分析自身矿井灾害状况和风险因素;煤矿未按规定集中管理自救器,且有部分自救器失效或损坏。

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杉木树煤矿的安全方面存多处隐患。

新京报记者得到的文件称,矿井系统显示,2019年至今共超限12次,没有超限撤人原始记录,其中有4次超限原因为喷孔造成瓦斯超限,有3次造成瓦斯超限长达24分钟。

该煤矿的轻重伤档案显示,仅11月该煤矿就有3人在工作中轻伤。

新京报探访杉木树煤矿的调度室发现,该煤矿从今年4月开始的档案中,每月都有瓦斯超限记录。如11月4日,一天之内发生三次瓦斯超限,分别为1%,0.5%,1.5%。

新京报记者独家获得的内部处理报告显示, 11月5日,杉木树煤矿曾发生过一次瓦斯超限三级报警事故。处理报告显示,当时四川省应急厅、宜宾市应急局及专家8人对此次事故开展调查。最终决定对煤矿处罚15万元,对矿班子成员处罚1万元,机电矿长处罚3000元。机电队电工班受到集体处罚,9位相关人员被罚款、警告、调岗、撤职等。

类似情况并不罕见。公开报道显示,今年4月17日,国家煤监局检查组对杉木树煤矿检查过程中,测出该煤矿一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挡风帘内瓦斯浓度高达5%,处于爆炸界限,检查组立即要求断电,迅速撤出人员。该事故造成26人涉险。

事后调查组了解到,在该涉险事故中,工作面两次向调度室汇报,矿上都未作处置,也未撤人,还安排检查组下午下井。新京报记者独家获得的文件显示,受此次涉险事故及地震影响,杉木树煤矿停产了47天。公开通报显示,该涉险事故被认定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决定对22名责任人进行追责,其中4名责任人被行政撤职。

杉木树煤矿所属的芙蓉实业公司官网介绍,该公司前身是芙蓉矿务局,为原煤炭部所属国有重点大二型煤炭生产企业。2001年,芙蓉矿务局整体改制为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8月,芙蓉实业公司成为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截至2016年底,该公司在册员工约8000人,资产总额60亿元。

新京报记者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杉木树煤矿位于宜宾市珙县巡场镇,于2015年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为袁修竹,经营范围为销售、生产煤炭、矿副产品等。12月15日凌晨,新京报记者探访杉木树煤矿。办公楼内的公示栏显示,袁修竹现为矿长、党委副书记,主持杉木树煤矿的行政工作。

2018年11月,杉木树煤矿相关工作人员发表的期刊论文称,矿井水患大,防治较为困难。

曾获评集团“安全工作先进单位”

12月15日,新京报记者探访看到,杉木树煤矿周边悬挂了许多关于安全生产的宣传牌。在宣传牌上,它自称“一流的管理和技术团队,一流的安全文化矿井,一流的安全高效企业”,且评选出“年度十大安全标兵”,在墙上张贴他们的大幅人像。

办公楼内也不乏类似宣传,据张贴内容,该煤矿获评芙蓉集团2018年度“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管理先进单位”“年度安全协管先进集体”“安全生产1541天表彰”等。

办公楼内的公示栏显示,2018年,该矿共评选出安全星级员工11888人次,发放安全奖励400万元。此外,还建立了矿领导每月巡查隐患制度。如10月份,他们就巡查出60条安全隐患。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事故发生前两天的12月12日,川煤芙蓉公司官网还发布文章称,“杉木树煤矿‘五个持续’吹响全年安全最后一公里冲锋号”。

文中提到,连日来,杉木树煤矿“强化现场管理,狠抓隐患排查……吹响全年安全最后一公里的冲锋号,打响矿井安全生产‘保卫战’”。其主要措施,包括“持续强化安全宣讲”“持续强化规范操作”“持续强化安全监督”“持续强化现场管控”“持续强化群防群治”。

此外,新京报记者独家获得的一份《杉木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表》显示,自今年2月起,该煤矿多次发生员工人身伤害意外事件。

记者获得的一份杉木树煤矿《调度原始记录》也显示,表中,不同月份登记有员工的受伤记录。如9月21日的《调度原始记录》写道,当日5时18分,“采二队员工陈明华在抬平板车时,不慎摔倒,右腿小腿被平板车车轮挤压,有伤口和少量出血。”

另一份《人身(轻重伤)事故记录》则记载,4月9日,运输队辅助工罗某某左脚二指第一节被道杆压伤,造成脚趾骨折。10月14日,运输队跟车员罗某“作业时摔了一跤,碰到矿车上,无外伤,感觉肚子痛,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此次发生的杉木树煤矿透水事故,事先亦并非无警醒之声。

新京报记者在中国知网检索发现,2018年11月21日,川煤集团芙蓉公司杉木树煤矿3名相关工作人员曾合写一篇期刊文章。

文章称,杉木树煤矿从1971年开采至今,已有48年的开采历史。矿区面积跨越珙县、高县,矿井周边小窑星罗棋布,共计23个井口,现均已关闭,其开采区域形成的积水区“将给矿井安全生产带来极大威胁,加之矿井自身采空区受区域构造影响形成的采空区积水威胁,造成杉木树煤矿水患防治较为困难”。

据官方此前通报,杉木树煤矿此次事故的具体位置是N4+260m边界运输石门区域发生透水,透水威胁到N26采区,导致N26采区部分区域通讯中断,人员定位系统失效。

而上述论文则提及,杉木树煤矿现有的N26采区、30采区分别有一翼为仰斜开采,开采后的采空区及部分倾斜巷道将形成积水区,从而给邻近区域及下覆煤层的采掘作业带来水患威胁。

此外,文中还将杉木树矿井主要水害隐患总结为“老空积水”“自身采空区积 水”及“地表水”3种类型。并提出应加强煤矿水文地质调查、制定相关防范措施、加强职工防水培训教育工作等方法,防止矿井水害事故的发生。

矿工获救后,与事故相关的调查随即展开。官方通报称,18日上午,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成立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杉木树煤矿“12•14”较大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四川煤监局、应急管理厅、宜宾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邀请省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

通报称,调查组将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彻底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此前,12月15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深入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治的紧急通知》,要求在全省深入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新京报记者 王昱倩 潘闻博 朱必胜 李阳

编辑 赵凯迪 校对 何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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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 警钟长鸣——四川通报嘉阳煤矿“4·19”顶板事故

【发布日期: 2023-05-13 】  【来源:办公室】  【阅读次数:3067】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四川省应急管理厅针对四川省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嘉阳煤矿(以下简称“嘉阳煤矿”)“4·19”顶板事故联合印发通报,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坚决类似事故再次发生。2023年4月19日23时45分,嘉阳煤矿1208采煤工作面风巷掘进工作面发生高值瓦斯超限报警,最大瓦斯浓度达36.55%,煤矿当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撤出了井下所有作业人员,未造成人员伤亡。对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应急管理厅组织乐山市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比照煤矿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为1208采煤工作面风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地质预测预报工作不到位,掘进过程中误揭断层,掘进迎头3米段顶板冒落,断层及裂隙内瓦斯涌出导致瓦斯超限报警。调查发现,此次事故暴露出煤矿企业安全意识不强、麻痹侥幸,工作要求不落实,煤矿地质工作、对现场异常变化情况处置、巷道顶板安全管理、落实“有掘必探”规定、安全培训教育等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通报要求,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度重视顶板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实煤矿地质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程,全面实施钻探验证工程、本煤层瓦斯预抽工程、构造探测钻孔工程、煤矿顶板物理力学参数测定工程,全面建立工业视频监测系统和顶板矿压位移监测系统等,加强基础技术管理,紧盯重点环节,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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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杉木树煤矿“12·14”事故调查结果出炉,问责15人

树煤矿“12·14”事故调查结果出炉,问责15人下载APP澎湃号·媒体 >四川杉木树煤矿“12·14”事故调查结果出炉,问责15人川观新闻四川日报社官方澎湃号2020-12-16 21:24四川12月16日,川观新闻记者从省应急管理厅获悉,杉木树煤矿“12·14”水害事故调查结果出炉:对川煤集团董事长等15名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事故救援结束后,杉木树煤矿矿长被免职);对芙蓉公司副总经理等9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嫌失职或职务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责成四川省国资委和宜宾市政府分别向四川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此前报道>>>彭清华对杉木树煤矿发生透水事故作出批示 尹力正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杉木树煤矿透水事故新确认一名遇难者,井下救援存在四大困难煤矿概况该矿为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20万吨/年,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主要水害包括废弃老窑老空水、相邻矿井采(老)空水、地表水、裂隙水和本矿采空区积水等。该矿为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20万吨/年,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主要水害包括废弃老窑老空水、相邻矿井采(老)空水、地表水、裂隙水和本矿采空区积水等。事故提级调查该事故造成重大人员涉险,329人被紧急撤离升井(其中涉险73人),13人经88小时救援成功获救。事故发生后,经四川省政府批准,由四川煤矿安监局会同四川省相关部门提级调查该事故,四川省监察委员会派员同步开展调查。目前,该事故已经结案。事故原因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相邻煤矿越界开采,杉木树煤矿防范措施不到位,来自相邻煤矿的采(老)空水瞬间突破杉木树煤矿N26边界探煤上山绞车房顶部边界煤柱,冲毁该上山下口永久密闭,涌入矿井N26采区,造成5名作业人员溺水死亡。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杉木树煤矿对防治水工作不重视。2016年7月,该矿预测矿井后期涌水量已超过600立方米/小时,违反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中等;水害隐患排查不深入,未收集周边煤矿真实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有关资料,对周边相邻煤矿越界边界不清楚,越界开采形成的采(老)空水掌握不准确,未查清周边煤矿采(老)空水威胁情况,未对N26采区留设的防隔水煤(岩)柱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缺失,无N26边界探煤上山等地点的掘进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计以及探放水的物探、钻探相关原始资料,2017年编制的《N26采区设计修改说明书》中无针对性防治相邻煤矿采(老)空水相关内容。二是杉木树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及防治水制度不落实。该矿未及时调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总工程师未组织召开地测防治水专题会,地测防治水人员变动频繁,技术管理不到位,未按《煤矿防治水细则》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水害防治制度,未建立重大水害应急处置制度。三是杉木树煤矿对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的问题和隐患整改不彻底。该矿在2019年“4·17”瓦斯超限涉险事故发生后,未按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的要求,举一反三,全面研判风险,而是就事论事,仅对指出的具体瓦斯问题进行整改,未研判周边矿井采(老)空水对该矿威胁的重大安全风险。事故发生前,监管监察部门两次指出“矿井周边关闭煤矿调查报告内容不全,未绘制相对位置关系图”等问题,该矿仅组织人员对周边区域的地方煤矿进行走访调查,没有根据老空区查明程度、制定进一步探查和防治措施。四是杉木树煤矿安全培训走过场,应急处置能力不足。该矿将矿井防治水专项培训安排给各基层单位自行组织;事故发生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多处报警,显示断线、断电,调度员撤人处置不果断,未在第一时间采取停产撤人措施,也未及时向矿长报告。五是芙蓉公司防治水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水害防治岗位职责与实际配备的人员不一致,督促事故矿井有效管控防治水重大风险不力。六是川煤集团对各级管理人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治理不力,对芙蓉公司和杉木树煤矿管控防治水重大风险督促不力。川观新闻记者 黄大海编辑 邓童童校对 黄志凌审核 赖永强原标题:《问责15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杉木树煤矿“12·14”事故调查结果出炉》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

四川通报杉木树煤矿“12·14”水害事故调查结果 15人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_滚动新闻_中国政府网

四川通报杉木树煤矿“12·14”水害事故调查结果 15人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_滚动新闻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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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通报杉木树煤矿“12·14”水害事故调查结果 15人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2020-12-17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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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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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成都12月16日电(记者 张海磊)记者16日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获悉,杉木树煤矿“12·14”水害事故调查结果公布。经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依照相关规定,2处煤矿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15名责任人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2019年12月14日,川煤集团芙蓉公司杉木树煤矿发生透水事故,经过88个小时的全力救援,13人成功脱险,5人遇难。

杉木树煤矿为四川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20万吨/年,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主要水害包括废弃老窑老空水、相邻矿井采(老)空水、地表水、裂隙水和本矿采空区积水等。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杉木树煤矿对防治水工作不重视;二是杉木树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及防治水制度不落实;三是杉木树煤矿对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的问题和隐患整改不彻底;四是杉木树煤矿安全培训走过场,应急处置能力不足;五是芙蓉公司防治水责任落实不到位;六是川煤集团对各级管理人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治理不力,对芙蓉公司和杉木树煤矿管控防治水重大风险督促不力。

根据此事故调查结果,事故调查组将越界开采的2处煤矿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川煤集团董事长等15名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事故救援结束后,杉木树煤矿矿长被免职);对芙蓉公司副总经理等9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嫌失职或职务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责成四川省国资委和宜宾市政府分别向四川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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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通报杉木树煤矿“12·14”水害事故调查结果 15人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记者16日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获悉,杉木树煤矿“12·14”水害事故调查结果公布。经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依照相关规定,2处煤矿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15名责任人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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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处理!四川杉木树煤矿“12·14”水害事故15人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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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0年12月16日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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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总台央视记者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获悉,杉木树煤矿“12·14”水害事故调查结果出炉,事故调查组将越界开采的2处煤矿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川煤集团董事长等15名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事故救援结束后,杉木树煤矿矿长被免职);对芙蓉公司副总经理等9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嫌失职或职务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责成四川省国资委和宜宾市政府分别向四川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煤矿概况

杉木树煤矿是四川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20万吨/年,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主要水害包括废弃老窑老空水、相邻矿井采(老)空水、地表水、裂隙水和本矿采空区积水等。

事故提级调查

该事故造成重大人员涉险,329人被紧急撤离升井(其中涉险73人),13人经88小时救援成功获救。事故发生后,经四川省政府批准,由四川煤矿安监局会同四川省相关部门提级调查该事故,四川省监察委员会派员同步开展调查。目前,该事故已经结案。

事故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相邻煤矿越界开采,杉木树煤矿防范措施不到位,来自相邻煤矿的采(老)空水瞬间突破杉木树煤矿N26边界探煤上山绞车房顶部边界煤柱,冲毁该上山下口永久密闭,涌入矿井N26采区,造成5名作业人员溺水死亡。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是杉木树煤矿对防治水工作不重视。2016年7月,该矿预测矿井后期涌水量已超过600立方米/小时,违反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中等;水害隐患排查不深入,未收集周边煤矿真实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有关资料,对周边相邻煤矿越界边界不清楚,越界开采形成的采(老)空水掌握不准确,未查清周边煤矿采(老)空水威胁情况,未对N26采区留设的防隔水煤(岩)柱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缺失,无N26边界探煤上山等地点的掘进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计以及探放水的物探、钻探相关原始资料,2017年编制的《N26采区设计修改说明书》中无针对性防治相邻煤矿采(老)空水相关内容。

二是杉木树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及防治水制度不落实。该矿未及时调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总工程师未组织召开地测防治水专题会,地测防治水人员变动频繁,技术管理不到位,未按《煤矿防治水细则》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水害防治制度,未建立重大水害应急处置制度。

三是杉木树煤矿对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的问题和隐患整改不彻底。该矿在2019年“4·17”瓦斯超限涉险事故发生后,未按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的要求,举一反三,全面研判风险,而是就事论事,仅对指出的具体瓦斯问题进行整改,未研判周边矿井采(老)空水对该矿威胁的重大安全风险。事故发生前,监管监察部门两次指出“矿井周边关闭煤矿调查报告内容不全,未绘制相对位置关系图”等问题,该矿仅组织人员对周边区域的地方煤矿进行走访调查,没有根据老空区查明程度、制定进一步探查和防治措施。

四是杉木树煤矿安全培训走过场,应急处置能力不足。该矿将矿井防治水专项培训安排给各基层单位自行组织;事故发生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多处报警,显示断线、断电,调度员撤人处置不果断,未在第一时间采取停产撤人措施,也未及时向矿长报告。

五是芙蓉公司防治水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水害防治岗位职责与实际配备的人员不一致,督促事故矿井有效管控防治水重大风险不力。

六是川煤集团对各级管理人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治理不力,对芙蓉公司和杉木树煤矿管控防治水重大风险督促不力。(总台央视记者 黄鹂)

(编辑 刘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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